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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取消集市交易税牲畜交易税烧油特别税奖金税工资调节税和将屠宰税筵席税下放给地方管理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取消集市交易税牲畜交易税
 烧油特别税奖金税工资调节税和将屠宰税筵席税下放给地方管理的通知
 (1994年1月23日 国发〔1994〕7号)


  为了简化和规范税制,推行分税制改革,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务院决定取消集市交易税、性畜交易税、烧油特别税、奖金税和工资调节税,废止下列税收法规:
  (一)《集市交易税试行规定》(1962年4月16日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发布);
  (二)《牲畜交易税暂行条例》(1982年12月13日国务院发布);
  (三)《关于征收烧油特别税的试行规定》(1982年4月22日国务院批转);
  (四)《国营企业奖金税暂行规定》(1984年6月28日国务院发布、1985年7月3日国务院修订发布);
  (五)《国营企业工资调节税暂行规定》(1985年7月3日国务院发布);
  (六)《集体企业奖金税暂行规定》(1985年8月24日国务院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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