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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广播电影电视部令(第11号)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我部制定了《<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 艾知生
                           一九九四年二月三日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广播电影电视部是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以下简称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归口管理部门,会同公安部、国家安全部负责全国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是当地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归口管理部门,会同地方各级公安部门和国家安全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管理工作。
  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的职责是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实行归口管理,审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设置,组织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生产、销售、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公安部门的职责是查处抗拒、阻碍管理部门依法执行公务的违法行为,协助管理部门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进行技术检查;国家安全部门的职责是检验审核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技术性能,进行技术安全检查,并视需要采取必要的技术防范措施。

第二章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设置

  第三条 申请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确定的接收方位、接收内容和收视对象范围;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接收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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