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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决定》(发布日期:1995年3月25日 实施日期:1995年5月1日)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146号)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已经1994年1月24日国务院第1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4年3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李鹏
                         1994年2月3日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

  第一条 为了合理安排职工的工作和休息时间,维护职工的休息权利,调动职工的积极性,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发展,根据宪法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的职工。
  第三条 国家实行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44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四条 在特殊条件下从事劳动和有特殊情况,需要适当缩短工作时间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因工作性质和工作职责的限制,需要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44小时。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延长职工工作时间。因特殊情况和紧急任务确需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统一的工作时间,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第一周星期六和星期日为休息日,第二周星期日为休息日,依此循环。
  第八条 本规定由劳动部、人事部负责解释;实施办法由劳动部、人事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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