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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新税收条例有关会计处理的规定》[失效]

  上述企业在交纳增值税时,应按“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中人民币的贷方发生额减除人民币的借方发生额后的差额计算,而不应按记帐本位币的借贷方发生额计算。
  八、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帐户的格式:
  1.以人民币作为记帐本位币的企业,可采用《关于增值税会计处理的规定》中所附帐户的格式。
  2.以某种外币作为记帐本位币的企业,如因采用复币记帐而不便采用上述多栏式明细帐格式的,也可在“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下设置“进项税额”、“已交税金”、“销项税额”、“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等三级明细科目,分别采用三栏式明细帐进行核算。三级明细科目的三栏式明细帐格式举例如下: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
     │  借方    │  贷方     │ 借 │ 余额
     ├──┬──┬──┼──┬──┬──┤  ├──┬──┬───
   略  │ 人 │ 汇 │记帐│ 人 │汇 │记帐│ 或 │ 人 │ 汇 │记币
     │ 民 │ 率 │本位│ 民 │率 │本位│  │ 民 │  │帐
     │ 币 │  │币 │ 币 │  │币 │ 贷 │ 币 │ 率 │本
     │  │  │  │  │  │  │  │  │  │位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年度终了,应结出各三级明细帐的年终余额,并按年终余额进行下列转帐:
  (1)将“出口退税”和“进项税额转出”明细帐的余额转入“进项税额”明细帐的贷方。
  (2)将“已交税金”明细帐的余额转入“销项税额”明细帐的借方。
  (3)转帐后将“进项税额”明细帐的余额与“销项税额”明细帐的余额进行比较,如销项税额大于进项税额,则将“进项税额”明细帐的余额转入“销项税额”明细帐的借方,转帐后“销项税额”明细帐的余额表示尚未交纳的增值税;如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则将“销项税额”明细帐的余额转入“进项税额”明细帐的贷方,转帐后“进项税额”明细帐的余额表示多交的或待扣的增值税。上述“进项税额”或“销项税额”明细帐的余额应与二级明细帐的余额核对相符。
  九、外商投资企业应根据《关于增值税会计处理的规定》中规定的报表格式及编制方法编制“应交增值税明细表”,该表编号为“会外工(或会外商等)01表附表6”,并按规定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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