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1 本所同意终止会员资格申请或者决定取消会员资格的,注销其会员资格,并予以公告。会员资格证书自注销之日起失效。
2.12 本所注销会员资格的,相关机构应当及时办理相关手续,交清费用。
2.13 会员被中国证监会依法指定托管、接管的,托管方或者其他相关机构对所托管的证券交易业务行使经营管理权时,应当确保会员遵守本所规定,承担相关义务。
第三章 席位与交易权限管理
3.1 会员应当至少持有一个本所席位。
会员取得席位后参与证券交易的,应当通过在本所设立的参与者交易业务单元进行。
3.2 本所对席位实行总量限制,不再新增席位。
会员可通过从其他会员受让的方式取得席位。
3.3 会员取得的席位不得退回本所。
3.4 本所根据会员下列情况,依据相关业务规则,对会员交易权限实施管理:
(一)业务范围;
(二)经营状况;
(三)市场风险承受程度;
(四)交易及相关系统状况;
(五)内部风险控制;
(六)专业人员配备;
(七)遵守本所业务规则等情况。
本所对会员实施交易权限管理时,可以设定、调整和限制会员参与本所交易的品种、方式及规模。
第四章 证券交易及相关业务管理
第一节 证券交易业务管理
4.1.1 会员开展证券交易业务,应当建立交易业务合规管理、内部风险控制与管理机制,并设立相应的监控系统,对自身及客户交易行为进行有效监督,防范违规交易行为。
4.1.2 会员开展证券经纪业务,应当与客户签订证券交易委托协议,并按照本所交易规则的要求接受客户的证券买卖委托。
4.1.3 会员与客户签订证券交易委托协议时,应当核对客户身份,了解客户资信状况,并留存身份证明、证券账户等证件的复印件及其他相关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