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2 会员通过本所交易及相关系统从事证券发行、基金销售等业务时,应当遵守本所相关规定。
4.4.3 会员从事融资融券业务,应当遵守本所相关规定。
第五章 日常管理
第一节 会员代表
5.1.1 会员应当设会员代表一名,组织、协调会员与本所的各项业务往来。
会员代表由会员高级管理人员担任。
会员应当为会员代表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会员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应当配合会员代表的工作。
5.1.2 会员应当设会员业务联络人一至四名,根据授权代行会员代表职责。
5.1.3 会员代表、会员业务联络人由会员向本所推荐产生。
会员推荐会员代表,应当向本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会员推荐文件;
(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证明文件;
(三)拟推荐人员的联络方式。
会员推荐会员业务联络人,应当提交前款第(一)、(三)项文件。
5.1.4 会员代表推荐文件齐备的,本所自收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异议,视为同意。
会员业务联络人推荐文件齐备的,本所予以确认,并根据需要安排培训。
5.1.5 会员代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办理本所会员资格、席位、交易单元、交易权限管理等相关业务;
(二)报送统计月报、年报及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三)组织与本所证券业务相关的会员内部培训;
(四)组织会员相关业务人员参加本所举办的培训;
(五)协调会员与本所交易及相关系统的改造、测试等;
(六)每日浏览本所网站会员专区,及时接收本所发送的业务文件,并予以协调落实;
(七)及时更新会员专区中的会员总部、分支机构的相关资料及其他信息;
(八)督促会员及时履行报告与公告义务;
(九)督促会员及时交纳各项费用;
(十)本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5.1.6 会员代表或者会员业务联络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会员应当立即予以更换:
(一)会员代表不再担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