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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同意印发《通信行业特有职业(工种)技能鉴定实施办法(试行)》的函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同意印发《通信行业特有职业(工种)技能鉴定实施办法(试行)》的函
(劳社厅函[2007]2号)


信息产业部人事司:

  你们《关于报送〈通信行业职业特有职业(工种)技能鉴定实施办法(试行)〉的函》(信人函[2006]162号)收悉。根据《关于颁发〈职业技能鉴定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3]134号)规定,经研究,同意印发《通信行业特有职业(工种)技能鉴定实施办法(试行)》。

  请你们按照我部要求,在总结以往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继续做好通信行业特有职业(工种)技能鉴定工作。工作中要严格执行国家职业标准,加强考务管理、题库管理、考评人员和质量督导人员管理以及证书核发管理,切实保证职业技能鉴定质量。同时,要主动与劳动保障部门加强联系,取得指导与支持,以推动通信行业特有职业(工种)技能鉴定工作的顺利进行。

  附件:通信行业特有职业(工种)技能鉴定实施办法(试行)

  二○○七年一月五日

  附件
通信行业特有职业(工种)技能鉴定实施办法(试 行)

  第一条 为适应通信产业发展需要,进一步加强通信行业特有职业(工种)技能鉴定管理工作,提高通信产业从业人员素质,更好地促进通信产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和《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劳部发[1993]13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通信行业特有职业(工种)技能鉴定是指经劳动保障部门批准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对通信行业特有职业(工种)从业人员进行初、中、高级技能的考核和技师(业务师)、高级技师(高级业务师)资格的考评。
  第三条 信息产业部人事司负责通信行业特有职业(工种)技能鉴定的政策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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