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由于上市公司提供的申请材料有误导致初始登记不实所致的一切法律责任由该上市公司承担,本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上市公司申请对初始登记结果进行更正的,本公司依据生效的司法裁决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证明材料办理更正手续。
第三章 存量股份减持
第十条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涉及存量非境外上市股份减持的,上市公司应当向本公司申请办理股份转出手续。
第十一条 上市公司申请办理拟减持股份的转出手续时,应当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一)股份转出申请;
(二)股份转出明细清单(加盖上市公司公章,多页的需加盖骑缝章)及电子数据,内容包括持有人姓名或全称、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转出股份数量,质押、司法冻结、限制转让等情况;
(三)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和中国证监会关于股份减持事宜的批准文件;
(四)加盖持有人公章的持有人有效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其对上市公司的授权委托书;
(五)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六)本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 本公司对上市公司提供的股份转出申请材料审核通过后,自受理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办理相应持有人名下的非境外上市股份的转出手续,并向上市公司出具股份转出证明文件。
第十三条 拟减持的股份已被司法冻结或已办理质押登记的,应在办理司法冻结、质押登记的解除手续后,方可办理股份转出手续。
第十四条 境外上市外资股发行中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涉及的存量股份减持,应当按第十条至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股份转出手续。
第四章 股份过户登记
第十五条 股份转让双方向本公司申请办理非境外上市股份协议转让或行政划拨的过户登记手续时,应当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一)股份过户登记申请;
(二)股份转让协议正本(行政划拨除外);
(三)股份转让双方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四)须经行政审批方可进行的股份转让,还需提供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