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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境外上市公司非境外上市股份集中登记存管有关事宜的通知

  (一)股份过户登记申请;
  (二)收购协议或被收购人出具的接受收购人要约的确认文件;
  (三)关于收购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公告;
  (四)被收购人明细清单(加盖收购人公章,多页的需加盖骑缝章)及电子数据,包括被收购人姓名或全称、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被收购股份数量等内容;
  (五)须经行政审批方可进行的股份转让,还需提供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六)收购双方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七)本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条 本公司对收购人提供的申请材料审核通过后,自受理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相应股份由被收购人名下过户至收购人名下。

第五章 质押登记

  第二十一条 办理非境外上市股份质押登记,质押双方应当向本公司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一)股份质押登记申请;
  (二)经公证的质押合同原件;
  (三)质押双方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四)拟质押股份为国家或国有法人持股的,出质人应当提供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备案表;
  (五)本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二条 股份质押登记不设具体期限,解除质押登记,需由质权人申请办理。
  第二十三条 质权人向本公司申请解除质押登记,应当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一)解除股份质押登记申请;
  (二)本公司出具的股份质押登记证明文件原件;
  (三)部分解除质押登记的,还需提供经公证的质押变更协议原件或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文件;
  (四)质权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五)本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四条 本公司对股份质押登记或解除质押登记申请审核通过后,自受理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办理质押登记或解除质押登记手续,并向质权人出具股份质押登记证明或解除股份质押登记通知。
  质押登记的生效日以本公司出具的股份质押登记证明文件上载明的质押登记日为准,质押登记解除的生效日以本公司出具的解除股份质押登记通知上载明的质押登记解除日为准。
  第二十五条 股份质押登记后,在解除质押登记前不得重复设置质押。已办理司法冻结的股份不得再申请办理质押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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