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股份质押登记期间,派发的股份股利和公积金转增股以及通过本公司代理发放的现金红利等,本公司一并予以质押登记。
第二十七条 股份质押期间发生配股时,配股权仍由出质人行使。配股是否质押,由质押双方约定。
第二十八条 质押当事人因主合同变更需要重新办理质押登记的,应当解除原质押登记后,重新向本公司申请办理质押登记;已做质押登记的股份被司法冻结的,需由原司法机关解除司法冻结后,本公司方可为其办理重新质押登记手续。
第六章 股份持有人名册服务
第二十九条 上市公司可以通过本公司提供的上市公司网络服务系统、邮寄、现场办理等方式获取股份持有人名册。
第三十条 本公司于每月初的五个工作日内向上市公司提供截止上月最后一个工作日的非境外上市股份持有人名册。除此之外,上市公司需要股份持有人名册的,应当向本公司申请领取。
第三十一条 上市公司向本公司申请以邮寄或现场办理方式领取持有人名册时,应当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一)领取持有人名册申请;
(二)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三)本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本公司对上述材料审核通过后,按照上市公司选定的领取方式向其提供持有人名册。
第三十二条 上市公司申请领取持有人名册,应当在申请文件中注明申请领取的理由,并保证所述理由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上市公司通过本公司提供的网络服务系统获取持有人名册,应当事先向本公司办理电子身份认证、数据加密等电子通信安全事宜。
第三十四条 上市公司应当妥善保管持有人名册,并在法律法规许可的范围内使用。因上市公司不当使用持有人名册导致的一切法律责任,由上市公司自行承担,本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七章 权益派发服务
第三十五条 上市公司应当委托本公司派发股份股利及公积金转增股本;上市公司可自行派发现金红利,也可委托本公司派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