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上市公司办理权益派发,应当向本公司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一)委托权益派发申请;
(二)关于权益派发的股东大会决议;
(三)实施权益派发公告;
(四)股份持有人指定银行收款账户号码(适用于上市公司委托本公司派发现金红利的情形);
(五)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六)本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七条 本公司对上市公司提供的权益派发申请材料审核通过后,办理相应权益派发手续。
上市公司委托本公司派发现金红利的,应当将相应款项划至本公司指定银行账户,本公司在确认款项足额到账后,将相应款项划付持有人指定银行收款账户。
第三十八条 上市公司委托本公司派发现金红利,不能在本公司规定期限内划入相关款项的,应当及时通知本公司,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说明原因。因上市公司未履行及时通知及公告义务所导致的一切法律责任由上市公司承担,本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八章 查询服务
第三十九条 上市公司和股份持有人可以通过本公司提供的电子网络服务系统、现场办理等方式向本公司申请查询股份登记信息。
第四十条 上市公司通过现场办理的方式查询关联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知悉内幕信息当事人持有和买卖该上市公司股份情况,应当向本公司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一)上市公司查询申请;
(二)需查询的关联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名单;
(三)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四)本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四十一条 股份持有人通过现场办理的方式申请查询其本人股份持有及变更登记等信息,应当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一)股份查询申请;
(二)股份持有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三)本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四十二条 股份持有人亡故,其亲属通过现场办理的方式申请查询时,应当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一)股份查询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