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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做好2007年猪病防控工作的通知

  5.1.2 监测方法
  流行病学调查、临床观察、病原学检测。
  5.1.3 监测范围
  5.1.3.1 养殖场/户,交易市场、屠宰厂/场、跨县调运的生猪。
  5.1.3.2 对种猪场、隔离场、边境、近期发生疫情及疫情频发等高风险区域的生猪进行重点监测。
  5.1.4 监测预警
  各级动物疫控机构对监测结果及相关信息进行风险分析,做好预警预报。
  农业部指定的实验室对分离到的毒株进行生物学和分子生物学特性分析与评价,及时向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5.1.5 监测结果处理
  按照《国家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将监测结果逐级汇总上报至国家动物疫控机构。
  5.2 免疫
 
 5.2.1 对所有生猪用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灭活疫苗进行免疫,免疫方案见《猪病免疫推荐方案(试行)》。发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疫情时,用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灭活疫苗进行紧急强化免疫。
  5.2.2 养殖场/户必须按规定建立完整免疫档案,包括免疫登记表、免疫证、畜禽标识等。
  5.2.3 各级动物疫控机构定期对免疫猪群进行免疫抗体水平监测,根据群体抗体水平消长情况及时加强免疫。
  5.3 加强饲养管理,实行封闭饲养,建立健全各项防疫制度,做好消毒、杀虫灭鼠等工作。

6 检疫监督

  6.1 产地检疫
 
 生猪在离开饲养地之前,养殖场/户必须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检。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接到报检后必须及时派员到场/户实施检疫。检疫合格后,出具合格证明;对运载工具进行消毒,出具消毒证明,对检疫不合格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6.2 屠宰检疫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检疫人员对生猪进行验证查物,合格后方可入厂/场屠宰。检疫合格并加盖(封)检疫标志后方可出厂/场,不合格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6.3 种猪异地调运检疫
  跨省调运种猪时,应先到调入地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办理检疫审批手续,调出地按照规范进行检疫,检疫合格方可调运。到达后须隔离饲养14天以上,由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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