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全国农村社区建设实验县(市、区)”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实验工作以县(市、区)党委、政府领导为主。县(市、区)党委和政府根据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和全国农村社区建设工作座谈会精神,自主制定工作规划,增加投入,开展农村社区建设实验活动;成立党政领导同志牵头、各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领导小组,加强组织协调,密切协作,形成合力;社区层面应当建立健全协商共建机制,负责本社区农村社区建设的规划、组织、协调与监督,推动各项工作的落实。
(二)民政部门要充分发挥主管部门的职能作用,搞好综合协调和服务。
(三)建立“全国农村社区建设实验县(市、区)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实验县(市、区)组成,不定期召开,讨论交流农村社区建设工作的经验。民政部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司负责联席会议秘书处的日常工作。
(四)成立“全国农村社区建设实验县(市、区)”专家顾问组。聘请专家、学者及有关部门的领导组成“全国农村社区建设实验县(市、区)”专家顾问组。其职责是:承担农村社区建设领域的理论研究工作,为政府部门和各实验县(市、区)提供咨询服务,对实验县(市、区)进行跟踪研究。
附件
全国农村社区建设实验县(市、区)申报表
省(区、市) 市(地、州) 县(市、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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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主要领导 │ 县(市、区)民政局长: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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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党委书记: │ 办公电话: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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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长: │ 手 机: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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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概│ │
│况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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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县(市、区)主│ │
│ 要工作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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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理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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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政│ 年 月 日│
│ 府申报意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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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地、州)民│ 年 月 日│
│政部门推荐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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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区、市)民│ 年 月 日 │
│ 政部门意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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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申批意见│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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