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2月21日,实施日期:2011年2月21日)废止财政部、商务部关于2006年对外承包工程项目贷款财政贴息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企[2007]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商务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商务局,各中央管理企业,各驻外经商机构:
为加快实施“走出去”战略,支持企业提高对外承包工程的质量和水平,进一步拓展对外承包工程业务,根据中央财政预算安排,对我国企业为实施对外承包工程项目而从国(境)内银行获得的贷款予以贴息。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贴息的企业和项目应具备的条件
(一)申请贴息的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具有经商务部核准的对外承包工程经营资格;
3.未发生拖欠、挪用政府性基金行为;
4.接受财政、商务主管部门和驻外经商机构的指导、协调和监督。
(二)申请贴息的项目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按照《
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和设计咨询业务统计制度》(商合发[2006]659号)的规定报送统计资料;
2.2006年1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期间正在执行的项目合同,且单个项目的合同金额不低于500万美元(或其他等值货币);
3.2006年1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期间正在执行的贷款合同,且单笔贷款金额不低于800万元人民币(或其他等值货币);
4.签约企业与贷款企业为同一企业;
5.符合国家对外经济合作政策。
二、申报材料及程序
(一)企业申请贴息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贴息申请报告;
2.企业申报说明(详见附件1);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