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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商务部关于2006年对外承包工程项目贷款财政贴息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2月21日,实施日期:2011年2月21日)废止

财政部、商务部关于2006年对外承包工程项目贷款财政贴息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企[2007]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商务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商务局,各中央管理企业,各驻外经商机构:

  为加快实施“走出去”战略,支持企业提高对外承包工程的质量和水平,进一步拓展对外承包工程业务,根据中央财政预算安排,对我国企业为实施对外承包工程项目而从国(境)内银行获得的贷款予以贴息。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贴息的企业和项目应具备的条件

  (一)申请贴息的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具有经商务部核准的对外承包工程经营资格;

  3.未发生拖欠、挪用政府性基金行为;

  4.接受财政、商务主管部门和驻外经商机构的指导、协调和监督。

  (二)申请贴息的项目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按照《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和设计咨询业务统计制度》(商合发[2006]659号)的规定报送统计资料;

  2.2006年1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期间正在执行的项目合同,且单个项目的合同金额不低于500万美元(或其他等值货币);

  3.2006年1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期间正在执行的贷款合同,且单笔贷款金额不低于800万元人民币(或其他等值货币);

  4.签约企业与贷款企业为同一企业;

  5.符合国家对外经济合作政策。

  二、申报材料及程序

  (一)企业申请贴息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贴息申请报告;

  2.企业申报说明(详见附件1);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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