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对外承包工程经营资格核准件复印件;
5.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及贷款付息情况表(详见附件2);
6.项目合同商务部分副本(中文本或中译本);
7.驻外经济商务机构对项目执行情况的书面意见(详见附件4):
8.银行贷款收息结算情况表(详见附件3);
9.银行贷款合同副本;
10.银行贷款、付息及还贷结算凭证复印件。
(二)申报程序。
1.地方企业将上述材料于2007年3月15目前分别报送所在地省级财政、商务主管部门,各省级财政、商务主管部门按本通知规定对申请贴息的项目进行初审,填写《对外承包工程项目贷款贴息初审汇总表》(详见附件5),于2007年4月15日前联合向财政部、商务部申报;
2.中央管理企业将《对外承包工程项目贷款贴息初审汇总表》连同有关申报材料,于2007年4月15日前分别报送财政部、商务部;
3.财政部、商务部委托中介机构对申报的项目审核后,联合下达贴息资金文件。商务部在文件下达15个工作日内,将贴息资金直接拨付企业。
三、贴息范围及标准
(一)2006年1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期间实际支付的贷款利息;
(二)人民币贷款年贴息率不高于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利率,实际贷款利率低于基准利率的,不高于实际利率;外币贷款年贴息率不高于3%,实际贷款利率低于3%的,不高于实际利率;
(三)贴息期限按实际付息期限的整月计算;
(四)项目享受贴息的年度最长不超过3年;
(五)加息、罚息以及在项目合同期限外支付的利息等不予贴息;
(六)每一项目申请贴息的贷款金额累计不超过合同金额:
(七)贴息金额以人民币计算和支付,外币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2006年年末人民币汇率中间价计算。
四、驻外经商机构应按照本通知要求及时为企业出具书面意见。
五、企业应按照本通知的规定,认真准备贴息申请材料并依顺序装订成册,按项目编写目录。
六、企业收到贴息资金后,做冲减当年财务费用处理。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骗取和截留贴息资金。对违反规定的,财政部、商务部将全额收回贴息资金,取消其贴息资格,并按照《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