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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民办职业介绍机构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的通知


  “A”级表示该机构服务规范,有较好地信用记录。

  “AA”级表示该机构服务高效,质量优越,具备较大的服务规模和较强的实力,管理规范,信用状况良好;

  “AAA”级表示该机构具有强大的综合实力和不凡的开拓创新能力,业务实现了系统化精确管理,有非常大的品牌影响力,是全国的旗帜和典型,引领民办职业中介业务的发展方向。

  信用等级采用分项累计百分制评定办法,按总分确定信用等级。

  第十二条 民办职介机构信用等级评定以下述文件为评定材料:

  (一)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

  (二)评定机构调查和查证的材料;

  (三)评定机构向有关部门调取的相关材料。

  第十三条 信用等级依据《民办职业介绍机构信用等级评定标准》评定,重点考查民办职介机构的运行状况、有关部门监管情况及服务对象评价等方面的指标。

  第十四条 信用等级评定依据信用等级评定标准,按照以下行政级别进行评定:

  (一)“A”级由市级评定;

  (二)“AA”级由市级从已经评定符合“A”级要求的机构中择优推荐,报省级终审评定;

  (三)“AAA”级由省级从已经评定符合“AA”级标准的机构中择优推荐,报中国就业促进会终审评定。

  信用等级评定机构应在信用等级评定后,向被评定单位出具全国统一式样的评定报告。

  第十五条 各级评定机构负责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公示达到各信用等级要求的民办职介机构名单。

  公示期内,任何单位或个人对评定结果有异议,可向相应的评定机构提出书面异议申请,评定机构应作出书面答复。

  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对评定机构做出的答复仍有异议,可向专家委员会提出书面复议申请,专家委员会应作出裁定,专家委员会的裁定为最终裁定。

  第十六条 公示期满无异议或经审核异议不成立的,由原评定机构公布评定结果,并颁发全国统一制作的信用等级牌匾和证书。

  第十七条 经评定获得信用等级的,由评定机构报中国就业促进会备案。

第四章 管理

  第十八条 信用等级评定工作原则上每两年开展一次。

  第十九条 信用等级评定工作不向参评单位收取费用。所需工作经费纳入本地区就业工作预算。

  第二十条 在信用等级评定过程中,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核实即取消其参评资格,并不得参加下一轮信用等级评定。如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提交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和规定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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