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财政部关于建立水利艰苦岗位津贴制度的复函
(劳部发〔1993〕430号)
水利部:
你部《关于建立水利艰苦岗位津贴制度的函》(水人劳〔1993〕367号)收悉。根据劳动部、财政部《
印发关于提高企业一线艰苦岗位津贴标准的意见的通知》(劳新字〔1992〕33号)精神,经研究,同意建立水利系统艰苦岗位津贴制度。现提出如下意见,请参照执行:
一、享受艰苦岗位津贴的范围
艰苦岗位津贴的范围应该按照原水电部《
关于水利电力系统三十六个提前退休工种的若干规定的通知》(〔87〕水电劳字第114号)文件中有关规定范围执行。执行中还需列入享受艰苦岗位津贴范围的其他艰苦岗位,应根据岗位劳动测评情况,及时报批后作适当调整。
二、增资指标
你部所属企业艰苦岗位职工人数共1.2万人,按人均日津贴标准0.9元计算,每月共核增增资指标27.54万元。地方所属水利企业建立艰苦岗位津贴问题,由各地区水利主管部门提出方案报当地劳动和财政部门审批执行。主要原则应根据劳薪字〔1992〕33号文件精神具体办理,但要严格执行范围,控制增资额度,建立津贴标准的水平原则上按每人每个工作日1元掌握。
三、资金来源
已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办法的企业,可自批准年份起,核入当年挂钩工资总额基数。未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办法的企业,当年列入成本。无论是挂钩企业还是未挂钩企业,列入成本的增资额,均不调整企业的盈亏指标和承包上缴基数。
四、关于实施中的具体意见
核增直属企业的增资总额,由你部统筹安排。对于进行岗位技能工资制试点的企业,应该把建立艰苦岗位津贴制度的资金与改革企业工资制度结合起来,既可用于建立艰苦岗位津贴制度,也可用于适当提高岗位工资标准。未进行岗位技能工资制试点的企业,可以把建立艰苦岗位津贴制度的资金同搞活搞好企业内部分配结合起来,由企业自主安排。
五、新建立的水利艰苦岗位津贴标准的可以从一九九三年一月一日起执行,也可根据工资改革情况自行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