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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加班工资的复函[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劳动部关于废止部分劳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1994年11月11日 实施日期:1994年11月11日)废止(原因:已被《劳动法》代替)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加班工资的复函
 (劳办发<1994>27号)


甘肃省劳动局:
  你局《关于企业职工在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加班后如何支付加班工资的请示》(甘劳薪<1993>351号)收悉,现复函如下:
  劳动部、全国总工会《关于切实保障企业职工合法权益的通知》(劳部发<1993>246号)第六条中关于加班加点工资的规定,仍按国务院《关于严格制止企业滥发加班加点工资的通知》(国发<1982>58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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