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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的补充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3月20日 实施日期:2006年4月1日)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的补充通知
 (1994年2月4日 国税发(1994)0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哈尔滨、沈阳、长春、西安、南京、成都、武汉、广州市税务局:
  我局以国税发(1993)153号印发的《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的通知下发后,一些地区要求明确小客车中“微型客车”部分的征收范围。现将“小客车”的消费税征税范围补充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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