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银监会关于发布银行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1月5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5日)废止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对外资银行开展有关业务监管提示的通知
(银监办发[2007]109号)
北京、天津、辽宁、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湖北、广东、海南、重庆、四川、云南、陕西、大连、宁波、厦门、青岛、深圳银监局:
随着我国全面兑现入世承诺,外资银行在华业务发展迅速。为促进外资银行稳健合规经营,有效防范风险,现对外资银行提出以下监管提示:
一、加强合规管理,确保合规经营。外资银行应建立良好的合规文化,在产品设计、市场开拓、内部管理中严格遵守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时修订和完善内部规章、授权、操作程序并有效执行。
二、开办中国境内公民人民币业务的外资银行应做好各项准备,包括公司治理、系统、人员与内控等,对可能出现的突发事件等做好应急预案。及时、妥善处理客户投诉,对客户投诉情况进行分析和研究,制定有效解决途径,避免或减少投诉事件的发生。
三、在开办理财产品时,应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和风险揭示,产品说明与风险揭示应清晰、全面,确保消费者在购买前知晓并理解产品性质和相关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