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是国家局将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政府的社会经济管理职能和国有资产所有者职能分开的原则,积极推进现有全国性总公司改组为控股公司的试点,并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试点工作紧密结合起来进行。积极探索建立国有资产的产权管理体系和经营组织形式。
四是要注意抓好企业股份制改造的规范工作。要按《
公司法》的要求对已有的股份制企业进行规范化整顿,把股份制发展成国有资本在企业中运作,并高效益地对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的一种形式。同时采取有力措施,防止企业在股份制改造中的国有资产流失。
五是配合有关部门进行城市综合改革试点,参与研究解决国有企业各种历史包袱,为国有企业与其他企业平等竞争创造条件。
三、加强产权基础管理工作。
1.清产核资工作。1994年要在1993年扩大试点的基础上,与国家重点抓一万户国有大中型企业落实《转机条例》、贯彻《两则》工作相结合,重点搞好国有大中型企业的清产核资。各部门、各地区可在保证重点的前提下,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方案,搞好今年的清产核资工作。
2.要积极推动各地产权交易市场的建立,加强产权交易的立法工作和监督工作,制定产权交易的规则,加强对产权交易活动的领导,使产权交易成为一种公开、公正、公平的市场行为,有利于通过产权交易搞活国有资产存量,优化国有资产配置,参与产业结构的调整,提高国有资产的经营效益,同时要特别注意有效地制止产权交易中可能出现的国有资产流失。
3.继续做好产权界定工作。国家局已发布《
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办法》,各地应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目前,由于产权界定不清和历史遗留问题的原因,国有资产产权纠纷问题较多,各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做好产权纠纷的行政执法工作,及时处理有关争议,保障国有资产正常运营。
4.继续做好产权登记,搞好1993年年检工作。已进行清产核资企业的年检工作要与资金核实工作相衔接。各地要对国有独资、合资、股份制、企业集团等不同组织形式中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如何完善产权登记的建议,国家局将结合落实“三定”方案,强化国有资产产权基础管理的机构和队伍,结合贯彻“两则”以及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吸收各地意见和建议,修改、完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做好与《
公司法》实行后的衔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