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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加强宏观调控管好地产市场的通知[失效]

  二、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建设用地计划管理,严格控制土地供应总量。
  要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工作。没有完成规划的要加快编制,已完成规划编制的,要根据市场经济的要求对其不适应的部分进行调整充实。尤其要把开发区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使城市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逐步做到在宏观上能够指导土地的合理利用和结构优化,微观上为制订建设用地计划包括土地出让计划提供依据。
  建设用地必须实行总量控制。各地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下达的建设用地年度计划,保证今年各项建设占用土地不突破446.79万亩,其中耕地不突破244.28万亩。市、县要在本省(区、市)下达的用地计划指标内,根据本地实际,制订安排土地供应计划包括房地产开发用地计划、开发区用地计划和土地出让计划。国有土地出让新增建设用地要纳入建设用地计划,旧城改造纳入房地产开发用地计划。要严格控制房地产开发用地总量,确保国家建设项目特别是重点建设项目用地。市、县要逐步做到按不同的用途以合理的比例安排土地供应计划,对出让的土地要做到定位、定量、定用途,与城市规划密切结合。要维护建设用地计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计划一旦下达,不得随意突破。对确需调整的指标必须按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报批。对擅自突破计划指标的,必须补办报批手续,并在下年度指标中等量扣除。
  三、严格土地审批制度,确保政府垄断土地出让。
  出让土地使用权必须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批准权限由土地管理部门审核,报政府批准,然后由土地管理部门代表政府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各地要认真研究规范集体土地进入市场的措施。在新的政策没有出台以前,集体土地必须征为国有土地才能出让。以集体土地入股兴办内联和“三资”企业必须经过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其用地暂可参照乡镇企业用地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建设用地的审批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执行,坚持政府“一支笔”审批和土地管理部门一家办理手续的原则。坚决制止越权批地、多头批地和下放土地审批权。为此土地管理部门要积极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加强执法监督检查,当好政府的参谋,严格把关并向政府提出具体建议,把已下放的和分散的土地审批权尽快收回来;今后凡越权批准和非土地管理部门审核的用地一律无效,不予登记发证,并要对当事人追究法律责任。
  四、扩大土地使用权出让范围,增强市场竞争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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