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关于印发《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资格审批工作程序》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部直属各单位:
为确保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资格审批工作的公正、公开、公平,依据《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和《
人间传染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和实验活动生物安全审批管理办法》(卫生部第50号令),我部组织制定了《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资格审批工作程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实施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资格审批工作程序
二○○七年五月十五日
附件
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资格审批工作程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资格审批(以下简称资格审批)工作的公正、公开、公平,依据《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和《
人间传染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和实验活动生物安全审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办法》)等,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 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是指三级、四级生物安全实验室;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是指
卫生部颁布的《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中规定的第一类、第二类病原微生物。
第三条 资格审批工作包括申报、评估论证、批准。
第四条 实验室资格审批的申请资料,经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后,向卫生部申报。
第二章 申报
第五条 申请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资格的单位应具备
《办法》第
六条规定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