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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技术转让合同

  9.2 乙方保证其提供的技术资料是完整的,清晰的,可靠的,并按第五章的规定按时交付。有关定义如下:
  9.2.1 “完整”系指乙方提供的资料是本合同附件中规定的全部资料,并与乙方自己工厂目前使用的资料完全一致。
  9.2.2 “可靠”系指甲方按技术资料制造的合同产品应符合乙方按本合同提供的合同产品技术规范。
  9.2.3 “清晰”系指资料中的图样,曲线,术语符号等容易看清。

  9.3 如果乙方提供的技术资料不符合9.2条的规定时,乙方必须在收到甲方书面通知书后××天内免费将所缺的资料,或清晰,可靠的资料寄给甲方。

  9.4 当乙方不能按本合同第五章或9.3规定的时间交付资料,则乙方应按下列比例向甲方支付罚款:
  迟交×至×周,每整周罚款为入门费总价的××%。
  迟交×至×周,每整周罚款为入门费总价的××%。
  迟交超过×周以上,每整周罚款为入门费总价的××%。

  9.5 若发生9.4条事项,乙方支付给甲方的罚款总数不超过××美元(大写:××美元)。

  9.6 乙方支付给甲方的9.4条中规定的罚款,应以迟交的整周数进行计算。

  9.7 乙方支付给甲方罚款后,并不解除乙方继续交付上述资料的义务。

  9.8 按第七章的规定,由于乙方的责任,产品经考核三次不合格时,则按以下办法处理:
  9.8.1 若考核产品不合格以致甲方不能投产,则必须修改合同,采取有效措施将不合格的产品从合同中删除。乙方应退还甲方已经支付的那部分金额。这部分退还金额仅限于合同产品总的范围中不合格产品所占部分。并加年利×%(百分之几)的利息。
  9.8.2 如果根据9.8.1条修改合同,则甲方放弃只涉及不合格的那部分产品和零件的制造权,甲方将退回有助于制造这些不合格产品的全部文件,不可复制或销毁。

第十章 许可证和专有技术



  10.1 乙方保证自己是根据本合同规定向甲方提供许可证和专有技术的合法者,并能够合法地向甲方转让上述许可证和专有技术而无任何第三者的指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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