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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联产经营承包合同(参考文本2000)

  5.乙方如遇生(不能违背计划生育规定)、死、嫁、娶,承包土地一般不变动但必须按规定调整所承担的义务。乙方如因劳动力减少无法继续承包土地又无人愿转承包时,可向甲方提出退回承包土地的一部或全部,由甲方另行统一安排。乙方对国家、集体承担的义务相应减少或免除。
  6.乙方有责任保险承包土地上的林木、排灌、通电等国家或集体设施。

  第四条 甲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有权监督乙方完成国家下达的种植主划、统购任务和纳税任务,有权敦促乙方完成对集体的义务。
  2.国家按计划分配用于农业生产的化肥、农药、良种、贷款指标和其他农用物资,甲方应及时按承包土地的数量和等级分配给乙方。
  3.甲方应定期公布集体财务帐目和公积金、公益金、管理费的使用情况,必须接受乙方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 违约责任
  1.乙方如不按时履行对国家和集体的义务,除应继续履行外,还应按迟延项目价值的_______%,向甲方偿付违约金。乙方如仍然拒不履行义务的,甲方除可请求有关部门处理外,有权收回乙方承包的土地。
  2.乙方如荒芜承包的土地,除应履行对国家、集体的一切义务外,甲方有权收回土地。乙方如果擅自出卖和租让承包的土地,甲方可宣布买卖与租让关系无效,并可收回土地。乙方如果在承包的土地上建房,甲方有权责令乙方拆除。乙方如果毁坏承包土地上的树木和集体设施,应照价(毁坏树木折价)赔偿。
  3.甲方如不及时拨给乙方国家分配的化肥、农药、良种、贷款指标和其他农用物资,应按其价值的______%,向乙方偿付违约金,并应如数补发所欠物资。

  第六条 不可抗力
  乙方如因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造成承包土地内作物的减产或绝产,经调查核实后,可根据实际情况减少或免除乙方对国家或集体的义务。

  第七条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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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合同从承包期开始之日起生效。承包期内,承包户主如去世,其家庭成员有承包以。本合同不因甲方代表人的变更而变更。合同执行期间,任何一方不得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应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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