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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销合同书

第八节 合同的变更、终止、解除、期满



  第一百零五条 合同的变更需双方达成书面协议。

  第一百零六条 甲方产品进入乙方营业场所销售,试销期为______个月。试销期内,如甲方产品连续______个月在乙方经营的同品类中销售排名倒数______名之内,乙方有权终止本合同,而无须向甲方承担任何违约责任,本合同自乙方发出书面通知之日起自动解除。合同有效期内(试销期和非试销期可累计计算)甲方的产品连续______个月在乙方经营的同品类商品中销售排名倒数第______名之内,乙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将库存的全部货物退还给甲方,而无须向甲方承担任何违约责任,本合同自乙方发出书面通知之日起自动解除。

  第一百零七条 除本合同另有明确约定的情形外,乙方在下列情况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
  1、 甲方无正当理由停止向乙方供货的,或逾期5日未向乙方供货的;
  2、 本合同约定的甲方应交纳的各种款项逾期一个月未交纳的;
  3、 甲方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或丧失商业信誉或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的;
  4、 甲方严重违反合同约定,经乙方书面催告,______日后仍不改正的。

  第一百零八条 双方因任何原因停止合作后,甲方的保修义务和售后服务义务均不免除。

  第一百零九条 双方另行约定事项:
  甲方应以从第一次货款结算开始扣收直到扣完为止的方式向乙方的每个分公司缴纳______元售后质量保证金,在双方合作期间内,售后质量保证金发生扣除的,甲方应于扣除之日起三日内补足质量保证金,逾期应承担日千分之一的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甲乙双方如果停止合作,从产品清场之日起至乙方已经销售的甲方所有产品保修期满止发生的一切退货、维修及赔偿责任等费用,由乙方直接用甲方交纳的质量保证金抵补。剩余的质量保证金在产品清场后______个月后且甲方提供的所有产品保修期均已届满后______日内由乙方退还给甲方。如该质量保证金不足抵补上述费用则乙方享有追偿权。

第九节 不可抗力条款



  第一百一十条 “不可抗力事件”是指本合同任何一方当事人都不能抗拒,也无法预见,即使预见也无法避免的事件或者事由。

  第一百一十一条 本合同任何一方遭受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造成本合同项下的义务不能履行,根据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程度,可以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遭受不可抗力事件不能履行义务的一方应当在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的______小时内及时通知另一方,并且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的______个工作日内向另一方提供能够证明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影响范围和影响程度的证明,否则遭受不可抗力事件不能履行义务的一方不得就此免除责任;任何一方延迟履行义务后遭受不可抗力事件的,不能免除责任。

  第一百一十二条 本合同任何一方遭受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造成本合同项下的义务不能履行时,其应采取一切可以减少对方损失的措施进行挽救,否则其应就因其没有采取措施或者采取的措施不当而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第一百一十三条 本合同因任何一方遭受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不能全部履行时,遭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仅就不可抗力事件涉及的本合同有关条款或者约定可以中止、暂停或者延迟履行,而对于其他没有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条款或者约定仍应履行,任何一方不得因另一方遭受不可抗力事件而停止本合同的履行。

  第一百一十四条 当不可抗力事件已经结束,不再对本合同的任何条款或者约定的履行产生任何影响时,本合同双方应尽一切可能恢复本合同的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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