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项复效申请,经本公司同意并交清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后,自次日起,本合同效力恢复。
第四章 保险责任
第七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
一、被保险人生存至18、19、20、21周岁的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每年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给付教育保险金;
二、被保险人生存至22周岁的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的2倍给付创业保险金;
三、被保险人生存至25周岁的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的4倍给付结婚保险金,本合同即行终止。
第八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身故,或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1年后因疾病身故时,本公司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的10倍给付身故保险金,并无息退还投保人所交付的保险费,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1年内因疾病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时,本公司无息退还投保人所交付的保险费,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造成身体高度残疾,或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1年后因疾病身故或造成身体高度残疾时,本公司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20倍给付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该项保险给付以一次为限),本合同继续有效。
第九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因意外伤害而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或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1年后因疾病而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时:
一、从投保人身故或被确定身体高度残疾之日起,若被保险人生存,本公司于每年的生效对应日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的50%给付成长年金,直至被保险人21周岁的生效对应日为止。其他保险责任继续有效。
二、若投保人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发生于交付保险费期内,从其身故或被确定身体高度残疾之日起,免交本合同以后各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第五章 责任免除
第十条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事之一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时,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二、受益人的故意行为;
三、在合同订立或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或故意自伤身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