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制造的货物,投标人提供这样的货物,应使借款人和亚行都感到满意,即该产品的国内增值部分至少不低于出厂价的20%。
(b)土建工程由亚行明确的、合格的国内承包商完成。
附录四补充件 国产货物的优惠
1、通过国际竞争性招标采购的货物,根据下述规定,借款国所生产的货物可获得优惠。提供这类货物的投标商应使借款人和亚行感到满意,即该产品的国内增值部分至少不低于出厂价的20%。
(a)使用对国内优惠,首先应对所有投标按下述三个类别划分:
(i)Ⅰ类:投标提供的货物是在借款国制造的,并满足所需要的最低国内附加值。
(ii)Ⅱ类:投标提供的其他货物是在借款国制造的。
(iii)Ⅲ类:投标提供的是进口货物。
(b)然后每一类别的最低标应通过这些投标的同一类别的所有评标对比而确定,标价中,进口货物不应考虑关税和进口税,货物的销售、交货不应考虑销售税和类似税收。
(c)最低标应相互对比,如果Ⅰ类或Ⅱ类的某一标被认为是最低标,那么它将被授予合同。
(d)但是,如果上条c的比较结果,最低标准来自Ⅲ类,则需进一步与Ⅰ类的最低标进行比较。仅仅为了进一步比较的目的,应对Ⅲ类的最低标价做向上调整,按下述任何一条调整:
(i)对三类标提供的进口货物应附加关税和其他进口税;
(ii)如果上述(i)提到的关税和进口税超过投标到岸价的15%,则对这些货物标价仅按到岸价的15%增加。
进一步比较后,如果Ⅰ类标被认为是最低价,则选择其授予合同,如果Ⅲ类为最低标则就以它中标。
2、要求申请优惠的投标商,需对获取优惠投标资格提供必要的信息,包括最低国内附加值。
3、招标文件中应清楚地表明能给予的优惠和认定投标资格所要求的信息以及上述评标比选所遵循的程序。
对国内承包商的优惠
4、通过国际竞争性招标对国内土建工程承包商的选择,根据下列规定,以下已确认合格的国内承包商可获得优惠:
(a)国内投标商的优惠,首先,按下述两类别划分:
(i)Ⅰ类,根据下述第5段所规定的原则,有资格享受优惠的国内承包商和联合体的投标;
(ii)Ⅱ类,其他承包商的投标。
(b)每类别的最低标将在各类别中按评比所确定。
(c)然后将最低标相互比较,如果Ⅰ类的某标确定为最低标,则将被授予合同。
(d)如果,按照上述(c)段的比较结果,最低标被认为是Ⅱ类的,那么,它将与Ⅰ类的最低标做进一步的比较。做比较的目的仅为进一步将Ⅱ类中的最低标评定向调整,即:增加投标价的百分之七点五(7.5%),如果,通过这轮比较后,Ⅰ类的标被确定为最低标,则选定授予其合同;如果Ⅱ类的标是评定的最低标,那么这个标就应被认定中标。
5、国内承包商有资格享受优惠,必须满足下述原则:
(i)必须在借款国注册的企业;
(ii)主要资产为借款国国营所拥有的企业;
(iii)不能将工程总额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工程分包给国外承包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