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委员会由事件发生所在地方面召集。
委员会的主席,由委员会召集方面担任。委员会有权聘请鉴定人。
委员会内意见不一致时,问题由双方国境铁路局解决。
遇有他方代表在三日期限内未到时,即由一方进行调查。此时,调查的结果,对双方都有约束力。
在发生事故地点的救援工作,不得因委员会进行该项事件的调查而停滞。
第五十四条 任何一方,如不得不支付损失赔偿费,而根据本协定对该项损失的责任全部或一部系由他方承担时,即有权向他方提出返还要求。
第十七章 关于互相提供劳务的清算
第五十五条 完成本协定所发生的一切清算都按国际旅客和货物联运清算规则办理,未列入上述规则的清算事宜,按双方国境铁路局共同制定的规定办理。
第十八章 公务用具、材料和设备的运送
第五十六条 用运单或寄送单从一方国境站到另一方国境站免费运送的为修理机车车辆用的公务用具、材料、备用零件、继电半自动闭塞设备及其零件,为车辆施封用的钳子和材料以及公务规章和格式用纸不征收关税和其他捐税,允许出境的手续按发送路国内规章办理。
第十九章 收发公务电报,办理电报和电话通话和函件
第五十七条 以铁路机关名义的公务电报由负责人签字,按自方现行国内规章拍发。
通过国境站拍发的公务电报,都按免费办理。
第五十八条 有权使用电话进行互相通话的工作人员,由各方自行指定。
第五十九条 双方铁路车站间的函件交换,仅限经由国境站办理。函件由收文方面翻译。
所有函件,除列车与公务电报以及国境站间公务函件外,均封入信封交邮局发送并付邮费。
国境局和国境站间电报与电话之公务通话及函件中,双方使用中文和俄文作为工作语言。
第六十条 他方铁路人员在国境站上为与自方国境站作公务联系,经该站站长同意,有权免费拍发电报。
驻在他方国境站的交接所长、副所长、交接员有权使用电话与自方国境站作公务通话。
第二十章 票据的翻译
第六十一条 车辆交接单,行李、包裹和货物交接单,运送票据和其附件以及其他票据,由接方译为自方工作语文。
经双方协议,上述票据可由交方翻译。
第二十一章 票据的签署
第六十二条 证明双方代表共同行为的货物交接单、车辆交接单、记录、议定书和其他票据,以及该项票据上的改正和附注,都应由双方铁路有关代表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