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沪局项目协定”,系指在本协定签订的同一天银行与沪局之间签订的协定,该协定同样可以随时修改,此词汇也包括沪局项目协定的所有附件和补充协议;
(j)“沪局转贷协定”,系指借款人与沪局之间根据本协定3.01节的规定所签订的协定,该协定同样可以随时修改,此词汇也包括沪局转贷协定的所有附件;
(k)“沪局专用帐户”,系指本协定2.02节(c)中所指的帐户;
(l)“项目实体”,系指甬局和沪局,当上下文提出要求时,一个项目实体应指甬局或沪局中的任何一个;
(m)“项目协定”,系指甬局项目协定和沪局项目协定;
(n)“转贷协定”,系指甬局转贷协定和沪局转贷协定;
(o)“专用帐户”,系指甬局专用帐户和沪局专用帐户;
(p)“章程”,系指甬局章程和沪局章程。
第二条 贷款
2.01节 银行同意按照本贷款协定中规定或提及的条款和条件,向借款人提供一笔以多种货币计算的总额相当于七千六百四十万美元($76,400,000)等值的贷款。
2.02节 (a)本项贷款资金可根据本协定“附件1”的规定,从贷款帐户中提款,用于支付已发生的(如银行同意,亦可用于将发生的)、本协定“附件2”中所述本项目所需的、并应由本贷款资金支付的货物和服务的合理费用。
(b)为完成本项目A部分,借款人应以银行满意的条款和条件,在一家银行以甬局的名义开设并保持一个美元专用帐户。甬局专用帐户中款项的存入和支付,均应符合本协定“附件5”的规定。
(c)为完成本项目B部分,借款人应以银行满意的条款和条件,在一家银行以沪局的名义开设并保持一个美元专用帐户。沪局专用帐户中款项的存入和支付,均应符合本协定“附件6”的规定。
2.03节 提款截止期应为1993年12月31日,或银行另定的更晚的日期。银行应及时将该更晚日期通知借款人。
2.04节 对尚未提取的贷款本金,借款人应按百分之零点七五(0.75%)的年率,按时向银行交付承诺费。
2.05节 (a)对于已提取而尚未偿还的贷款本金,借款人应在每一个“利息期”按年利率及时交付利息,此项年利率为0.5%加上该利息期开始前刚结束的上一个“半年期”的“核定借入款费用”。
(b)银行应根据实际可能,在每一个半年期终了后,将该半年期的“核定借入款费用”通知借款人。
(c)在本节中使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