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德意志民主共和国文化部一九八七年派出一个两人戏剧理论家代表团进行为期三周的学术访问,以执行“新戏剧的理论与历史”项目的研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艺术研究院接待。
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一九八七年派出一个五人艺术教育代表团进行为期两周的考察访问,由德意志民主共和国文化部接待。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尽可能参加每年的“莱比锡国际纪录片、短片电影、电视周”,并每次派遣一个三人代表团,访问两周。
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和德意志民主共和国文化部促进双方的艺术家和文化工作者应邀参加对方举办的艺术节、比赛、短训班、会议和其他活动,其条件在邀请书中写明。
第二十条 双方促进和支持中国作家协会和德意志民主共和国作家协会之间的合作和签订一九八六年直接合作协议。
--德意志民主共和国作家协会一九八六年派出一个三人代表团访问两周,以便签订合作协议和进行考察访问,由中国作家协会接待。
--中国作家协会一九八七年派出一个三人代表团进行为期两周的考察访问,由德意志民主共和国作家协会接待。
第二十一条 双方促进并支持中国美术家协会和德意志民主共和国美术家协会之间的合作和签订一九八六年直接合作协议。
--中国美术家协会一九八六年派出一个五人组成的重要的领导成员代表团访问两周,以便签订一项合作协议并进行考察访问,由德意志民主共和国美术家协会接待。
--德意志民主共和国美术家协会于一九八七年派出两名美术家进行两周的考察访问,由中国美术家协会接待。
第二十二条 双方促进和支持中国音乐家协会同德意志民主共和国作曲家和音乐家协会之间的合作并在本执行计划有效期内签定一项直接合作协议。
--德意志民主共和国作曲家和音乐家协会一九八七年派出一个三人音乐家代表团进行为期两周的考察访问,由中国音乐家协会接待。
--中国音乐家协会一九八七年派出一个三人音乐家代表团参加第十一届柏林音乐博览会(一九八七年二月十三日至二十二日),为期两周,由德意志民主共和国作曲家和音乐家协会接待。
第二十三条 双方促进和支持实现一九八五年十月一日签订的《中国戏剧家协会和德意志民主共和国戏剧家协会合作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