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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集装箱安全公约(CSC)

  一、箱主应负责维修集装箱,使其处于安全状态。
  二、获得批准的集装箱的箱主,应依照有关缔约国批准或规定的程序,在适合营运条件的一定间隔期限,对集装箱进行检验或使之接受检验。安全合格牌照上应当标明,新集装箱应在某一日期(年、月)以前进行第一次检验的日期。
  三、集装箱在某一日期(年、月)以前作重新检验的日期应在安全合格牌照上或可能靠近安全合格牌照处清晰地标明,并应以批准或规定有专门维修程序的缔约国所能接受的方式标明。
  四、从出厂日期到第一次检验日期的间隔期不得超过五年。集装箱的相继检验和现有集装箱的重新检验的间隔期,不得超过24个月。所有检验都应确定该集装箱是否具有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缺陷。
  五、本规则中有关缔约国是指在箱主定居或设有总部的领土上的缔约国而言。

第二章 定型设计的新集装箱的批准规则

  第三条 新集装箱的批准
  根据本公约规定,为达到安全合格的目的,所有新集装箱都应符合附件二规定的要求。
  第四条 定型设计的批准
  对于提出申请批准的集装箱,主管机关应审查其设计并亲自观察样箱的试验,以保证集装箱符合附件二规定的要求。当主管机关认为满意后,应将该集装箱符合本公约的要求一事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并且,该书面通知授权制造厂在定型设计系列的每个集装箱上装置安全合格牌照。
  第五条 按定型设计批准的规定
  一按定型设计系列制造的集装箱,在向主管机关提出批准申请时,应连同将获得认可的定型设计集装箱的设计说明书、图纸以及主管机关可能所需要的其他资料,一并送审。
  二、申请人应说明由制造厂对申请批准的定型设计集装箱规定产品号码。
  三、呈递申请书时还应附有制造厂的保证,他将:
  (一)在主管机关可能希望检验时,应向他提供此种定型设计的集装箱;
  (二)告知主管机关有关设计或说明书中的任何改变,经获得批准后,方能在集装箱上装置安全合格牌照;
  (三)只在定型设计系列的每个集装箱上装置安全合格牌照,而不装置在其他集装箱上。
  (四)保存一份按定型设计制造的集装箱的记录,该记录中至少应包括认可的制造厂产品号码、交付日期和货主的姓名及地址。
  四、主管机关可以批准按认可了的定型设计的修改来生产集装箱,如果他认为这些修改在定型设计批准过程中不会影响实验的效果。
  五、除非主管机关满意地认为制造厂已制定内部生产管理条例,保证其所制造的集装箱与获得批准的样箱相符,否则,主管机关不应在定型设计批准的其础上授权制造厂装置安全合格牌照。
  第六条 生产过程中的检验
  为保证同一定型设计系列的集装箱按着获得批准的设计进行生产,主管机关应在该定型设计系列集装箱生产过程中的任一阶段,对其认为必要的部件进行检验和试验。
  第七条 通知主管机关
  在按获得批准的定型设计制造的每一新系列集装箱开始生产以前,制造厂必须通知主管机关。

第三章 单个批准的新集装箱批准规则

  第八条 单个集装箱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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