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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集装箱安全公约(CSC)

  按试验程序规定的方式举吊1.25R总重量。
  2.夹钳臂位置举吊:
  集装箱应在与它处于同一水平面的垫块上,在每一夹钳臂位置底下放一垫块。垫块的尺寸应于用来作业的夹钳臂的举吊部位面积相同。
内载负荷:
  均布负荷使集装箱和试验负荷的总重量等于1.25R。
  3.其他方法:
  如果所设计的集装箱不属于(一)或(二),1.和2.的任何方法在其重载的状况下举吊,也应进行代表这种适用方法的加速度状况的内载负荷和施加外力的试验。施加的外力:
  按试验程序规定的方式举吊1.25R总重量。
  二、堆码
  (一)国际运输条件,如最大垂直加速力显著地不同于1.8g,而集装箱又能可靠而有效地限制到这种运输条件时,堆码负荷将随加速力的适当比例而变化。
  (二)成功地完成本试验后,即可估定在集装箱上面允许施加的静力堆码重量,并将其填写在安全合格牌照“对1.8g的允许堆码重量(公斤和磅)”项内。内载负荷:
  均布负荷使集装箱和试验负荷的总重量等于1.8R。
  具有规定的内载负荷的集装箱应放在一个坚硬水平面所支撑的四块水平垫块上,每个底角配件或等同的角结构之下放一垫块,垫块的中心点应在角配件之下,垫块的设计尺寸应近似于角配件。
施加的外力:
  对四个角配件的每一个,施加垂直向下力等于1/4×1.8×允许静力堆积重量。
  每个外力应通过相应的角配件或相同设计尺寸的垫块作用在每个配件上,试验角配件或垫块应偏离集装箱顶角配件横向25毫米(1英寸)和纵向38毫米(1.5英寸)。
  三、集中负荷
  (一)顶部
内载负荷:
  无
施加的外力
  300公斤(660磅)的集中负荷平均分布在600毫米×300毫米(24×12英寸)的面积上。
  外力应垂直向下作用在集装箱顶部外表面的最薄弱部分上。
  (二)底部
  内载负荷:
  两个各为2730公斤(6000磅)的集中负荷,各通过142平方厘米(22平方英寸)的接触面作用在箱底上。
  该项试验要求将集装箱的四个底角搁置在四个水平支撑物上,使集装箱的底结构能自由挠曲。
  一个试验装置,在其总接触面积为284平方厘米(44平方英寸)的两个表面上装载5460公斤(12000磅),即每个接触面积为142平方厘米(22平方英寸)的两个表面上各装2730公斤(6000磅)。表面宽为180毫米(7英寸),两个表面中心的间距为760毫米(30英寸),然后应使其在整个集装箱箱底面积上移动。施加的外力:
  无
  四、横向推拉
内载负荷:
  无。
  空载状态的集装箱的每个底角应放在四个水平支撑物上,并以固定装置制止其横向或垂直移动,使横向抑制力仅作用在应力作用点或对角线的底角上。
施加的外力:
  从侧面推拉集装箱的端结构。使用的力应等于该集装箱的设计要求。
  外力应分别或同时作用在集装箱一侧的每一顶角配件上,外力的方向既平行于箱的底部,又平行集装箱各端的平面,先向顶角配件,然后反向顶角配件施力。对于每一端与其垂直中心线相对称的集装箱,仅需对一侧进行试验。但对两端不对称的集装箱,则两侧都应进行试验。
  五、纵向固定(静力试验)
  在设计和制造集装箱时必须考虑到,当集装箱以内陆运输方式运输时,可能会遇到水平地作用在集装箱上的纵向2g加速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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