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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

  (二)当初步调查表明有理由进行深入的时候,根据本条第(一)款中提出的国际援助申请还可以涉及鉴定哪些财产属于第一条和第二条所确定的文化或自然遗产。
  (三)委员会应就对这些申请所需采取的行动作出决定,适当时应确定其援助的性质和程序,并授权以它的名义与有关政府作出必要的安排。
  (四)委员会应制订其活动的优先顺序并在进行这项工作时应考虑到需予保护的财产对世界文化遗产和自然遗产各具的重要性、对最能代表一种自然环境或世界各国人民的才华和历史的财产给予国际援助的必要性、所需开展工作的迫切性、受到威胁的财产所在的国家现有的资源、特别是这些国家利用本国手段保护这类财产的能力大小。
  (五)委员会应制订、更新和发表已给国际援助的财产目录。
  (六)委员会应就根据本公约第十五条设立的基金的资金使用问题作出决定。委员会应设法增加这类资金,并为此目的采取一切有益的措施。
  (七)委员会应与拥有与本公约目标相似的目标的国际和国家级政府组织和非政府组织合作。委员会为实施其计划和项目,可约请这类组织,特别是国际文物保存与修复研究中心(罗马中心)、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和国际自然及自然资源保护联盟,并可约请公共和私立机构及个人。
  (八)委员会的决定应经出席及参加表决的委员的2/3多数通过。委员会委员的多数构成法定人数。
  第十四条 
  (一)世界遗产委员会应由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总干事任命组成的一个秘书处协助工作。
  (二)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总干事应尽可能充分利用国际文物保存与修复研究中心(罗马中心)、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和国际自然及自然资源保护联盟在各自职权能力范围内提供的服务,为委员会准备文件资料,制订委员会会议议程,并负责执行委员会的决定。

四、保护世界文化遗产和自然遗产基金

  第十五条 
  (一)现设立一项保护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世界文化遗产和自然遗产基金称为“世界遗产基金”。
  (二)根据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财务条例》的规定,此项基金应构成一项信托基金。
  (三)基金的资金来源应包括:
  1.本公约缔约国义务捐款和自愿捐款;
  2.下列方面可能提供的捐款、赠款或遗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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