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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

  第二十五条 
  原则上,国际社会只担负必要工程的部分费用。除非本国资源不许可,受益于国际援助的国家承担的费用应构成用于各项计划或项目的资金的主要份额。
  第二十六条 
  世界遗产委员会和受援国应在它们签订的协定中,确定关于获得根据本公约规定提供的国际援助的计划或项目的实施条件。接受这类国际援助的国家应负责按照协定制订的条件,对如此卫护的财产继续加以保护、保存和展出。

六、教育计划

  第二十七条 
  (一)本公约缔约国应通过一切适当手段,特别是教育和宣传计划,努力增强本国人民对本公约第一条和第二条中确定的文化和自然遗产的赞赏和尊重。
  (二)缔约国应使公众广泛了解对这类遗产造成威胁的危险和为履行本公约进行的活动。
  第二十八条 
  接受根据本公约提供的国际援助的缔约国应采取适当措施,使人们了解接受援助的财产的重要性和国际援助所发挥的作用。

七、报告

  第二十九条 
  (一)本公约缔约国在按照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大会确定的日期和方式向该组织大会递交的报告中,应提供有关它们为实施本公约所通过的立法和行政规定以及采取的其他行动的情况,并详述在这方面获得的经验。
  (二)应提请世界遗产委员会注意这些报告。
  (三)委员会应在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大会的每届常会上递交一份关于其活动的报告。

八、最后条款

  第三十条
  本公约以阿拉伯文、英文、法文、俄文和西班牙文拟订,五种文本同一作准。
  第三十一条 
  (一)本公约应由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会员国根据各自的宪法程序予以批准或接受。
  (二)批准书或接受应交由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总干事保存。
  第三十二条 
  (一)所有非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会员的国家,经该组织大会邀请均可加入本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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