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选举权的法律保障
宪法和法律规定,年满18周岁的中国公民,除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外,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根据《选举法》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选民或者代表10人以上联名,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并与政党、社会团体推荐的代表候选人具有同等法律地位;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人民政府领导人员,一律由选举产生。2010年3月,《选举法》修正案获全国人大审议通过,城乡选举首次实现“同票同权”,切实保障每一位公民的平等选举权。
6、宗教信仰自由权的法律保障
《宪法》明确规定,公民有信仰和不信仰宗教的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或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或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刑法》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剥夺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2005年,国务院颁布实施《宗教事务条例》,进一步保障宗教界的合法权益,规范政府部门的行政行为,维护宗教和睦与社会和谐。
7、言论、新闻自由权的法律保障
《宪法》等明确规定,公民有言论、出版等自由;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公民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2008年5月1日,《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正式实施,规定公民有权申请获取政府相关信息,政府应及时公开突发事件和涉及民生的重要信息。全国人大、全国政协、国务院、高检、高法等160多个部门和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均设立新闻发布和新闻发言人制度。
根据《信访条例》规定,各级政府设有信访工作机构,受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政府部门提出的意见、建议或投诉请求,接受公民的监督,保障公民的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二)对于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的法律保障
1、劳动者权益的法律保障
《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就业促进法》和《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规范和促进了就业,合理界定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工伤保险条例》、《失业保险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以及《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等法规、规章,保证了劳动者在养老、失业、患病、工伤和生育等情况下能够享有必要的物质帮助。《残疾人就业条例》、《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等法规和规章,对不同弱势群体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也给予特别保护。中国还先后颁布了《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建立了国家、省、市、县四级安全监管体制、垂直管理的煤矿安全监察系统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制,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安全。
2、对教育文化权利的法律保障
公民的受教育权受到《宪法》和法律的保护。2006年中国修订《义务教育法》,明确实施免费义务教育。从2006年至2008年分步骤地在农村和城市地区免除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真正实现免费的义务教育,保障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宪法》还规定,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3、对其他经济、社会权利的法律保障
《宪法》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物权法》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等法规,规定对城市贫困人口和农村无劳动能力、无收入来源又无人赡养、抚养、扶养的农民提供基本生活保障。
(三)对妇女、儿童、残疾人、少数民族等特殊群体权利的法律保障
1、对妇女权利的法律保障
促进男女平等是中国的基本国策。中国已基本形成以宪法为依据,以《妇女权益保障法》为主体,包括《婚姻法》、《就业促进法》、《母婴保健法》等100余件法律法规在内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律体系。中国是最早批准《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的国家之一。1995年在北京举行联合国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通过《北京宣言》和《行动纲领》,对促进中国性别平等和妇女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中国政府还先后制定1995-2000年和2001-2010年两期《中国妇女发展纲要》,确定妇女优先发展领域和各项指标,并成立实施纲要检测评估机构。
2、对儿童权利的法律保障
中国已建立包括《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在内的一整套保护儿童权利的法律体系。1992年,中国参照世界儿童问题首脑会议提出的全球目标和《儿童权利公约》,颁布实施中国第一部促进儿童发展的国家行动计划--《九十年代中国儿童发展规划纲要》。目前正在落实的《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01-2010年)》在健康、教育、法律保护、环境4个领域提出具体目标和策略措施,进展顺利。
3、对残疾人权利的法律保障
中国已形成以《残疾人保障法》为主体,包括相关法律法规的保护残疾人权利的法律体系,60多部法律对保护残疾人合法权益作出了具体规定,保障了残疾人在康复、教育、就业、社会保障、参与国家事务管理和社会生活等各方面的权利。2008年,中国批准了《残疾人权利公约》。
4、对少数民族权利的法律保障
中国已建立包括《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等在内的一整套保护少数民族权利的法律体系。《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各民族自治地方依照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的权限行使自治权,根据本地方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政策。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立法、经济、教育、文化、卫生等领域依法享有广泛的自治权,保障本地方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保障各民族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民族自治地方政府的主席、州长、县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少数民族的公民担任。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招收新生的时候,对少数民族考生适当放宽录取标准和条件,对人口特少的少数民族考生给予特殊照顾。
三、国家层面促进和保护人权的框架
(一)《国家人权行动计划》
中国政府坚定不移地推进中国的人权事业,并响应联合国关于制定国家人权行动计划的倡议,根据《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的要求,制定《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09-2010年)》,并于2009年4月公布。这是中国政府制定的第一个以人权为主题的国家规划,涵盖公民、政治、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各领域,明确2009-2010年中国政府在促进和保护人权方面的工作目标和具体措施。
该计划是在中国政府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广泛参与下制定的,是50多家立法、司法和行政部门对此进行充分协商,并吸纳了民间社会意见的结果。2009年12月,中国政府对《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09-2010年)》执行情况进行中期评估,总体执行情况良好,规定的工作目标和任务正在逐项落实,相当一部分工作已超前完成。
(二)保护和促进人权的其他主要机构
中国目前尚未成立“巴黎原则”意义上的国家人权机构,但国内许多部门承担着类似于国家人权机构的职责,促进和保护人权。
1、国家信访局
国家信访局于2000年成立,是新中国历史上第一个负责信访工作的国家级行政机构,主要负责处理国内群众和境外人士的来信来访事项,保证信访渠道畅通;反映来信来访中提出的重要建议、意见和问题;综合分析信访信息,开展调查研究,提出制定有关方针、政策的建议。各级人大和政府部门均设有信访办公室,根据《信访条例》接受并处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调查侵犯人权问题,监督和促进政府部门依法行政,保障公民的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2、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
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是国务院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协调议事机构,由副总理或国务委员担任主任,负责协调和推动政府有关部门执行妇女儿童的各项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发展妇女儿童事业。其基本职能有:协调和推动政府有关部门做好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工作;协调和推动政府有关部门制定和实施妇女和儿童发展纲要;协调和推动政府有关部门为开展妇女儿童工作和发展妇女儿童事业提供必要的人力、财力、物力;指导、督促和检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的工作。
3、国务院残疾人工作委员会
国务院残疾人工作委员会是国务院负责残疾人工作的议事协调机构,由国务院主管残疾人工作的副总理或国务委员担任主任,主要职责是:综合协调有关残疾人事业方针、政策、法规、规划、计划的制定与实施工作;协调解决残疾人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组织协调联合国有关残疾人事务在中国的重要活动。
4、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
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是主管国家民族事务的国务院组成部门,成立于1949年,是新中国最早成立的国家部委之一。主要职责是:拟定国家有关少数民族权利保障的法律法规;组织开展民族政策、法规的宣传教育并监督贯彻执行;监督实施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建设;研究拟定协调民族关系的原则、方法,促进各民族间的平等团结、互助合作;组织对少数民族人权状况的调查研究;研究提出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的特殊政策和措施;研究少数民族文化、艺术等方面特殊问题并提出相关意见;管理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发展少数民族教育事业;培养少数民族干部等。
5、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
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是国务院主管中国老龄工作的议事协调机构,成立于1999年,主要职责是:研究、制定老龄事业发展战略及重大政策,协调和推动有关部门实施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协调和推动有关部门做好维护老年人权益的保障工作;协调和推动有关部门加强对老龄工作的宏观指导和综合管理,推动开展有利于老年人身心健康的各种活动;指导、督促和检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老龄工作;组织、协调联合国及其他国际组织有关老龄事务在国内的重大活动。
(三)非政府组织、学术机构、媒体参与人权保障
中国政府鼓励和支持民间社会开展促进和保护人权的活动,非政府组织快速发展。截至2009年底,中国依法登记在册的非政府组织已达43.1万个,比1988年增长了96倍。他们活跃在扶贫、卫生、教育、环保、维权等各个领域,成为影响中国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的重要力量。
中国国内从事促进和保护人权的非政府组织主要有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中华全国总工会等。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是中国最大的维护妇女权益、促进妇女发展的妇女组织,其基本职能是:团结、动员广大妇女参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教育、引导广大妇女,增强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的精神,全面提高素质,促进妇女人才成长;代表妇女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参与有关妇女、儿童法律、法规、规章的制定,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促进男女平等;为妇女儿童服务。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是国家法律确认、国务院批准的由残疾人及其亲友和残疾人工作者组成的人民团体,是全国各类残疾人的统一组织,具有“代表、服务、管理”职能:代表残疾人共同利益,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开展各项业务和活动,直接为残疾人服务;承担政府委托的任务,管理和发展残疾人事业。
中华全国总工会,是全国各地方总工会和各产业工会全国组织的领导机关,主要社会职能是: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和民主权利;动员和组织职工群众参加建设和改革,完成经济和社会发展任务;参与企业的民主管理,教育职工不断提高思想道德和科学技术文化素质。
中国非政府组织还积极参与国际领域人权活动。截至2008年底,中国大陆共有中国民间组织国际交流促进会、联合国协会、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中国人权研究会等25个非政府组织获得联合国经社会咨商地位。
1998年颁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是关于非政府组织注册与管理的主要法规。《条例》规定,注册成立民间组织除需民政部门登记外,还必须提交业务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业务主管部门是指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授权的组织。这些业务主管部门进行必要的资质管理和行业准入,向民间组织提出专业意见,进行必要的专业指导,提供必要的支持。
中国各类学术机构也积极从事人权研究、人权知识普及,参与重要的人权法律制定。媒体通过出版、撰文、举办讲座、追踪新闻焦点等对促进和保护人权发挥独特的宣传普及和监督作用。
(四)人权教育的开展
从1986年起,中国实施了四个全民性“五年普法教育规划”,全面介绍公民的权利和义务。目前,正在实施第五个普法规划(2006-2010年),中国政府结合普法活动,积极依托现有的义务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职业教育体系和国家机关内的培训机构以及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多种媒体,有计划地开展形式多样的人权教育,普及和传播法律知识和人权知识。
1、在中小学教育中逐步增加法律和人权方面的教学内容。自上世纪90年代初,中国逐步将法制和人权教育纳入学校教育。目前,大多数中、小学均设有法制教育课程。
2、鼓励高等院校开展人权理论研究与教育。目前,全国有30所大学法律院系开设专门的人权法课程,20多所高校和科研机构设立人权研究中心。
3、有重点地开展针对公职人员的人权教育培训,特别是针对公安、检察院、法院、监狱、行政执法机构等执法机构和人员的人权教育培训。各执法部门根据自己的工作特点制定人权教育培训计划,加大对人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推动人权知识教育常态化、经常化、制度化。2009年6月,司法部完成对新任的司法厅(局)长、监狱长等共计2080人的集中培训,人权教育是培训的一项重要内容。9月,最高法院启动全国3500余名中、基层法院院长轮训,提高公正司法的理念和能力。
4、有计划地开展面向大众的人权教育活动,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大众传播媒体对公众进行人权知识的普及,提高全民的人权意识。中国人权研究会在全社会组织人权理论研究和实地调查研究,举办人权知识培训班和讲座等形式多样的人权知识教育和普及活动。《人权》杂志、“中国人权网”和其他民间人权网站的迅速发展,充分利用互联网等新媒体开展人权知识普及教育。
5、开展人权教育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中国人权研究会、高等院校和社会科学研究院所的人权研究机构,充分利用教学、科研平台,多渠道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努力培养具备国际视野的人权领域高级专门人才。
(五)保护和促进人权的国际合作
中国积极参与联合国人权领域的活动,在1993年维也纳世界人权大会、2001年德班反对种族主义世界大会、2009年德班反对种族主义世界大会审议大会,以及联合国原人权委员会、人权理事会等各项工作中发挥积极、建设性作用。
中国与联合国人权高专及其办公室保持良好合作关系,曾8次接待人权高专访华。自2000年中国与人权高专办公室签署人权技术《合作谅解备忘录》以来,双方开展了一系列人权交流与合作项目。中国政府对与特别机制开展合作持积极态度。自1994年以来,先后接待宗教信仰自由特别报告员(1994年)、任意拘留问题工作组(1996年、1997年和2004年)、教育权特别报告员(2003年)和酷刑问题特别报告员(2005年)访华。目前,中国已向粮食权特别报告员发出访华邀请。
中国积极开展双边和区域人权交流与合作。十多年来,与美国、欧盟、英国、挪威、荷兰、德国、瑞士、瑞典、匈牙利、日本、俄罗斯、古巴、墨西哥、秘鲁、智利等近20个国家举行人权对话与交流,并广泛参与亚太区域、次区域及其他跨区域人权活动,主办了第8届和第13届亚太人权研讨会,两次举办亚欧非正式人权研讨会。
四、完成履约报告的过程
中国政府一贯认真履行所参加的国际人权条约的义务,重视履约报告的撰写工作,努力向各相关人权条约委员会提交高质量的履约报告。中国外交部是撰写人权条约履约报告的协调部门。如需提交履约报告,外交部会提前半年至一年启动报告的撰写工作,牵头成立报告撰写的跨部门工作组,成员单位包括主管各具体条约领域的立法、司法和行政部门。报告撰写过程中,工作组视情举办数次会议就报告稿进行研讨,邀请相关领域的学术机构和非政府组织参加,听取意见和建议并反映在报告稿中。
为做好本次履约报告《共同核心文件》和《条约专要文件》的起草工作,中国外交部于2009年10月牵头成立了报告撰写跨部门工作组,成员单位包括30多家立法、司法、行政部门(名单见附件一)。在撰写过程中,工作组征询了近20家全国性的非政府组织和学术研究机构的意见(名单见附件二)。各部门起草主管领域材料时,分别征询了本领域学术研究机构和非政府组织的意见。报告还通过外交部网站广泛征求了公众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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