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提高报告的质量,中国于2010年2月与澳大利亚合作举办了撰写履约报告研讨会,促进了各参与撰写部门了解联合国对履约报告的撰写要求和委员会审议的程序。
第三部分 非歧视与平等问题
一、保障非歧视与平等原则的法律
尽管中国目前尚未在国内法中对“歧视”进行统一的法律定义,中国《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残疾人保障法》、《就业促进法》等法律明确禁止任何基于民族、宗教、性别、年龄、残疾等方面的歧视。中国已批准了大量反对歧视的国际公约,并据此制定各项单行法律禁止可能出现的歧视现象和问题。中国立法机关认为,制定统一的“歧视”定义十分复杂,通过单行立法禁止可能出现的歧视现象和问题更有针对性和操作性,更有利于保护特殊群体权益,将“禁止歧视”落到实处。
中国《宪法》确立了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任何公民都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平等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宪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各民族一律平等,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权利和利益,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宪法》和《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规定,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宪法》和《残疾人保障法》等法律和法规,保障残疾人在教育、就业、社会保障、参与国家事务管理和社会生活等各方面享有与健全人平等的权利。
二、禁止和消除一切形式歧视的措施
(一)关于妇女权利保护的非歧视和平等措施
促进男女平等是中国的一项基本国策。近年来,中国政府将包括性别平等在内的公平正义作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运用经济、法律、行政及舆论等多种措施,努力保障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不断促进妇女的全面发展。
1、完善促进性别平等的制度框架
中国不断完善维护妇女权益和促进性别平等的法律体系,制定1995-2000年和2001-2010年两期《中国妇女发展纲要》,确定妇女优先发展领域和各项指标,进一步健全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的工作机构,发挥全国妇联等与妇女发展有关的非政府组织的作用,加大对妇女发展纲要的资金投入,努力促进性别平等和妇女发展。
2、妇女就业平等
中国将保障妇女获得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机会、共享经济资源和社会发展成果,作为推进性别平等与妇女发展的首要目标和优先领域,制定并采取了一系列政策措施,确保妇女平等参与经济发展、平等获得经济资源和有效服务,增强妇女的自我发展能力,改善妇女的社会经济地位。为积极促进劳动就业领域中的社会性别主流化,提高妇女就业和创业能力,近年来,中国政府有关部门开展了与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国际劳工组织等国际机构的合作,取得积极成效。女性就业人员比重从建国初的7.5%增至45%,高于世界平均比例。全国有女职工8652.6万人,占职工总数的35.3%;女企业家约占企业家总数的25%。女性在第一、二产业比重呈下降趋势,在技术、知识密度高的行业中比重明显增加。社会服务、教育、文化艺术、广播电影电视和卫生体育等领域的在业人员中,女性比例均超过男性。
3、消除妇女贫困
中国制定了有利于消除妇女贫困的倾斜政策。2004年在中国上海召开的全球扶贫大会上,中国政府发表缓解和消除贫困的政策声明,强调按照同等优先的原则,积极支持贫困妇女参与实施扶贫项目,妇女参与人数占所有参与人数的比例不低于40%。2001-2004年,国家扶贫贴息贷款中用于农户小额信贷的总量达到135.2亿元,其中半数以上的承贷人为妇女。
非政府组织也积极开展帮助妇女脱贫致富工作。各级妇联组织结合本地实际,积极开展“巾帼扶贫行动”。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开展了以救助贫困母亲为宗旨的“幸福工程”,募集资金帮助贫困母亲参与经济和社会发展,提高健康和文化水平。
4、妇女参与决策和管理平等
妇女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的能力不断增强,参政水平逐步提高。近年来,妇女积极参加各级人民代表选举,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女性参与地方人民代表选举的比例达到73.4%。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女代表的比例一直保持在20%以上。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女代表比例为21.3%。政协第十一届全国委员会委员中,女委员占委员总数的比例为17.7%。2008年,国家领导人中有8位女性,有230多位女性任部级领导,全国公务员中的女性占总数40%以上。在基层社区居委会和村委会委员中,女性已经分别占到48.2%和21.7%。
5、妇女教育平等
在中国,女性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受教育权利和机会。国家采取切实措施和行动,保障女童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权利,增加女性接受中高等教育的机会,重点扫除青壮年女性文盲,妇女的终身教育水平和平均受教育年限大幅度提高。新中国成立之初,中国妇女90%以上都是文盲。2008年,全国小学学龄女童入学率达到99.54%,普通高校本专科在校女生、女硕士生和女博士生的比例分别占学生总数的49.86%、48.16%和34.70%,女性知识分子达千万以上,女性享有了更多的接受更高层次教育和进行继续教育的机会。越来越多的女性依靠自己的努力,通过知识改变了自身的命运。
6、妇女婚姻家庭地位的提高
早在20世纪50年代,《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作为新中国成立后颁布的第一部法律,就对妇女在婚姻家庭中的平等地位作出明确规定。2001年中国颁布的《婚姻法》修正案重申男女平等基本原则,强调夫妻地位平等和婚姻家庭权利义务平等,有针对性地补充了禁止实施家庭暴力、禁止重婚等有利于维护妇女权利的条款。目前,妇女的婚姻家庭地位有了历史性的改观,婚姻自主程度明显提高,在家庭决策中的作用显著增强,人身、财产权利得到进一步保障。
7、打击家庭暴力与妇女维权
中国《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通则》、《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老年人保护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和《残疾人保障法》等法律禁止任何人以任何方式实施针对妇女的暴力侵害。2008年9月,全国妇联、中央宣传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卫生部联合发布《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若干意见》,明确规定上述各部门在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方面的职责。近年来,一些地区制定了反对家庭暴力的地方性法规,截至2009年底,全国共有27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了有关条例、意见或办法。此外,中国政府还与非政府组织积极合作,实施干预项目,大力开展宣传、教育和培训活动,成立报警中心、伤情鉴定中心和妇女救助站,开通反家庭暴力热线等,为受害妇女提供咨询、庇护、医疗及心理帮助等多种服务。
中国逐步建立起保障妇女权益的社会化维权工作机制。国家建立了由20个部门组成的全国维护妇女儿童权益机构。截至2009年,2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立了妇女儿童维权机构。一些法院设立了妇女维权合议庭,专门审理涉及妇女权益保护的民事案件,并注重发挥女性人民陪审员的作用。近800名妇联干部担任人民陪审员。国家积极开展对执法和司法人员的性别意识培训,发挥他们在保障妇女权利方面的作用。此外,中国政府还支持非政府组织开设妇女维权热线、成立法律咨询中心等,积极为妇女提供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
(二)关于残疾人权利保护的非歧视和平等措施
1、残疾人教育平等
中国政府采取措施切实保障残疾人受教育权,进一步提高残疾人素质和平等参与社会的能力。截至2009年全国为盲、聋、智残少年儿童兴办的特殊教育学校已发展到1672所,义务教育普通学校附设特教班有2801个,在校的盲、聋、智残学生约42.8万人。已开办特殊教育普通高中104所,在校生6339人;其中聋高中84所,在校生5197人;盲高中20所,在校生1142人。残疾人中等职业教育机构有174个,在校生11448人。2009年,全国有6586名残疾人被普通高等院校录取,1196名残疾人进入特殊教育学院学习(图表28)。同时,各地积极开展扶残助学工作。2008年中国残联“专项彩票公益金助学”项目资助贫困残疾儿童35510人接受义务教育。
2009年,全国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州)、县(区、市)三级残疾人职业教育培训机构达1852个,接受残疾人职业培训的普通职业培训机构有2132个,78.5万人次残疾人接受了职业教育与培训,并有10.9万人次获得了职业资格证书。
2、残疾人就业与社会保障平等
中国政府致力于保障残疾人享有平等的就业权,努力促进残疾人就业。2009年,中国残疾人就业人数达到2200万,其中城镇残疾人就业人数达到443.4万,农村残疾人就业人数达到1757.0万。
残疾人社会保障状况进一步改善。2009年,全国城镇残疾职工参加社会保险人数达到287.6万人,其中参加养老保险人数190.3万,参加医疗保险人数129.8万;城镇残疾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人数达到283.6万;640.8万城乡残疾人被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城镇集中供养残疾人和农村五保供养残疾人分别达10.5万和94.9万;267.3万城乡残疾人获得临时救济,143.3万城乡残疾人得到定期补助(图表29)。
3、消除残疾人贫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将残疾人扶贫开发工作纳入政府工作计划和政府目标责任制考核范围,并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对贫困残疾人开展“帮包带扶”,残疾人扶贫工作取得明显进展,贫困残疾人生产生活状况得到进一步改善。
1992-2009年,通过开展扶贫开发,共扶持1000多万农村贫困残疾人通过参加生产劳动解决了温饱。2004年以来实施的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危房改造项目,已经为43万户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进行了危房改造,受益残疾人60.3万人。仅2009年,就扶持农村贫困残疾人192.3万人,其中108.5万人脱贫;完成农村贫困残疾人危房改造10.2万户,受益残疾人14.0万人(图表30)。
4、无障碍设施建设
为方便残疾人的生活,中国加大无障碍设施的建设力度,无障碍建设法规、标准进一步完善。2009年,全国有6个省、58个市(地)、279个县(市、区)出台了无障碍建设与管理法规、政府令;全国有14个省、136个市(地)、677个县(市、区)成立了无障碍建设领导协调组织;全国有542个市、县、区系统开展无障碍建设;全国开展无障碍建设检查2066次,无障碍培训1.9万人次,无障碍媒体宣传5331次,印发无障碍宣传材料222.9万份,为“十一五”无障碍建设的开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城市的主要道路和商场、医院、学校、影剧院、博物馆、机场、车站等公共建筑物及居民住宅设置和改建了一大批坡道、盲道、扶手、电梯、交通信号音响装置等无障碍设施。部分交通工具也配备了无障碍设备。许多公共服务机构提供语音、文字提示、盲文、手语等无障碍服务。
5、残疾人康复
中国高度重视残疾人的康复工作。2009年,中国政府通过实施一批重点康复工程,使620.0万残疾人得到不同程度的康复;顺利完成中国残联专项彩票公益金残疾人康复项目任务,40.8万贫困残疾人受益。
2009年,中国完成白内障复明手术104.3万例,其中为37.3万名贫困白内障患者免费实行复明手术;为40501名低视力患者配用助视器;对15034名盲人进行定向行走训练;对19830名聋儿进行了听力语言康复训练;实施贫困聋儿人工耳蜗、助听器抢救性康复项目,其中人工耳蜗项目资助贫困聋儿500名,助听器项目资助聋儿3000名;在1727个市县开展精神病防治康复工作,对490.3万重性精神病患者进行综合防治康复;辅助器具供应服务机构达到2309个,供应辅助器具112.2万件,为残疾人减免费用装配普及型假肢25029例;对15058名肢体残疾儿童进行了机构康复训练,对90588名肢体残疾人进行了社区康复训练;对2.7万名0-14岁的智力残疾儿童进行了康复训练;对2.0万名智力残疾儿童家长进行了康复知识培训;在807个市辖区和1569个县(市)开展了社区康复工作,累计建立社区康复站114862个,配备20.9万名社区康复协调员,984.4万残疾人得到康复服务。
6、残疾人维权
中国贯彻落实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一五”发展纲要及残疾人事业法制建设、残疾人法律救助实施方案,维权组织建设加强,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取得进展。2009年,全国残疾人法律援助(服务)中心达到2870个,办理案件1.9万件。其中,省级建立残疾人法律援助(服务)中心27个,办理案件388件;市(地)级建立残疾人法律援助(服务)中心313个,办理案件4066件;县级建立残疾人法律援助(服务)中心2530个,办理案件1.5万件。全国共命名了7476个维权示范岗,为残疾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案件有3.3万件,有力地维护了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三)关于少数民族权利的非歧视和平等措施
1、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中国《宪法》第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为了保障少数民族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民事诉讼的权利。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人民法院应当用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审理和发布法律文书。人民法院应当对不通晓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提供翻译。”《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也都作了类似的规定。
2、平等地参与管理国家事务
中国政府积极采取措施确保各少数民族与汉族以平等的地位参与国家事务和地方事务的管理。此外,还通过法律为少数民族的政治参与给予了特殊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规定:在同一少数民族人口不到当地总人口15%时,少数民族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可以适当少于当地人民代表大会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人口特别少的民族至少也应有一名代表。历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少数民族代表人数占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总人数的比例,均高于同期少数民族人口占全国总人口的比例(图表31)。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61名委员中,有少数民族人士25名,占15.53%,远高于少数民族人口所占比例的8.41%。目前,少数民族公民担任国家领导人的共有8位。
3、宗教信仰自由
在中国,少数民族信教群众的正常宗教活动都受到法律的保护,宗教活动场所分布各地,基本满足了信教群众宗教生活的需要。如在新疆,有清真寺2.43万座,伊斯兰教教职人员2.8万多人。在西藏,有藏传佛教各类宗教活动场所1700多处,住寺僧尼4.6万多人,学经、辩经、受戒、灌顶、修行等传统宗教活动和寺庙学经考核晋升学位活动正常进行,到处都可以看到经幡、麻尼堆以及从事宗教活动的信教群众。此外,中国政府还帮助宗教团体建立宗教院校,培养少数民族宗教教职人员,并对少数民族地区部分宗教活动场所维修给予资助,对生活困难的少数民族宗教界人士给予补贴。
4、使用和发展本民族语言文字的权利
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等重要会议,都提供蒙古、藏、维吾尔、哈萨克、朝鲜、彝、壮等民族语言文字的文件或语言翻译。中国人民币主币除使用汉字之外,还使用了蒙古、藏、维吾尔、壮四种少数民族文字。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执行公务时,都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几种文字。同时,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在教育、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网络电信等诸多领域,都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和发展。
5、保持或改革本民族风俗习惯的自由
对少数民族服饰、饮食、居住、婚姻、节庆、礼仪、丧葬等风俗习惯,国家给予了充分尊重和切实保障。如,为了保障一些少数民族饮食清真食品的习惯,北京、江苏、新疆等1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广州、昆明、成都等多个中心城市,都有专门立法保障清真食品的供应和管理,其他地方在综合性的法规中也对清真食品的管理进行了规范。为了保障少数民族欢度本民族节日的权利,国家法律规定民族自治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按照有关少数民族的习惯制定放假办法;少数民族职工参加本民族重大节日活动,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放假,并照发工资。为了防止发生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问题,国家法律法规对新闻、出版、文艺、学术研究等有关单位和从业人员提出明确要求。刑法专门设有“非法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对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追究。
6、对少数民族的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