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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公约

  第八条 避免碰撞的行动
  1.为避免碰撞所采取的任何行动,如当时环境许可,应是积极地,并应及早 地进行和注意运用良好的船艺。
  2.为避免碰撞而作的航向和(或)航速的任何变动,如当时环境许可,应大 得足以使他船用视觉或雷达观察时容易察觉到;应避免对航向和(或)航速作一连 串的小变动。
  3.如有足够的水域,则单用转向可能是避免紧迫局面的最有效行动,倘若这 种行动是及时的,大幅度的并且不致造成另一紧迫局面。
  4.为避免与他船碰撞而采取的行动,应能导致在安全的距离驶过。应细心查 核避让行动的有效性,直到最后驶过让清他船为止。
  5.如须避免碰撞或须留有更多时间来估计局面,船舶应当减速或者停止或倒 转推进器把船停住。

  第九条 狭水道
  1.船舶沿狭水道或航道行驶时,只要安全可行,应尽量靠近本船右舷的该水 道或航道的外缘行驶。
  2.帆船或者长度小于20米的船舶,不应妨碍只能在狭水道或航道以内安全 航行的船舶通行。
  3.从事捕鱼的船舶,不应妨碍任何其他在狭水道或航道以内航行的船舶通行 。
  4.船舶不应穿越狭水道或航道,如果这种穿越会妨碍只能在这种水道或航道 以内安全航行的船舶通行。后者若对穿越船的意图有怀疑时,可以使用第三十四条 4款所规定的声号。
  5.(1)在狭水道或航道内,如只有在被追越船必须采取行动以允许安全通 过才能追越时,则企图追越的船,应鸣放第三十四条3款(1)项所规定的相应声 号,以表示本船的意图。被追越船如果同意,应鸣放第三十四条3款(2)项所规 定的相应声号,并采取使之能安全通过的措施。如有怀疑,则可以鸣放第三十四条 4款所规定的声号。
  (2)本条并不解除追越船根据第十三条所负的义务。
  6.船舶在驶近可能被居间障碍物遮蔽他船的狭水道或航道的弯头或地段时, 应特别机警和谨慎地驾驶,并应鸣放第三十四条5款所规定的相应声号。
  7.任何船舶,如当时环境许可,都应避免在狭水道内锚泊。

  第十条 分道通航制
  1.本条适用于本组织所采纳的各分道通航制。
  2.使用分道通航制区域的船舶应:
  (1)在相应的通航分道内顺着该分道的船舶总流向行驶;
  (2)尽可能让开通航分隔线或分隔带;
  (3)通常在通航分道的端部驶进或驶出,但从分道的一侧驶进或驶出时应与 分道的船舶总流向形成尽可能小的角度。
  3.船舶应尽可能避免穿越通航分道,但如不得不穿越时,应尽可能与分道的 船舶总流向成直角穿越。
  4.凡可安全使用邻近分道通航制区域中相应通航分道的过境航行,通常不应 使用沿岸通航带。
  5.除穿越船外,船舶通常不应进入分隔带或穿越分隔线,除非:
  (1)在紧急情况下避免紧迫危险;
  (2)在分隔带内从事捕鱼。
  6.船舶在分道通航制区域端部附近行驶时,应特别谨慎。
  7.船舶应尽可能避免在分道通航制区域内或其端部附近锚泊。
  8.不使用分道通航制区域的船舶,应尽可能远离该区。
  9.从事捕鱼的船舶,不应妨碍按通航分道行驶的任何船舶的通行。
  10.帆船或长度小于20米的船舶,不应妨碍按通航分道行驶的机动船的安 全通行.

第二节 船舶在互见中的行动规则

  第十一条 适用范围
  本节各条适用于互见中的船舶。

  第十二条 帆船
  1.两艘帆船相互驶近致有构成碰撞危险时,其中一船应按下列规定给他船让 路:
  (1)两船在不同舷受风时,左舷受风的船应给他船让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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