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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9年国际船舶吨位丈量公约

  第五条 净吨位的变更
  1.当一船的特性,如本规则第三和第四条所述的V,Vc,d,N1或N2有改变,同时这种改变引起船舶按第四条所决定的净吨位增加时,则此船的净吨位应迅即按其相应的新特性予以测定。
  2.对于同时按第四条2.(1)和2.(2)勘定载重线的船舶,仅需按第四条规定给予一种净吨位,此净吨位应适应于该船从事的业务所勘定的载重线。
  3.当一船的特性,如本规则第三和第四条所述的V,Vc,d,N1或N2有改变,或是因该船从事的业务改变而涉及到本条2.款所规定的相应载重线改变,并且这种改变引起船舶按第四条所决定的净吨位减少时,则适合此项净吨位的新国际吨位证书(1969),应在现行吨位证书签发之日起十二个月以后发给;但这项要求不适用于下述情况;
  (1)如果船舶转移为悬挂另一国家的国旗;
  (2)如果船舶经改装或改建,主管机关认为这种改装或改建的性质重大,例如因上层建筑拆除而需要改变原勘定的载重线。
  (3)从事特种业务而载运大量无铺位旅客的客船,例如朝圣业务。
  第六条 容积的计算
  1.列入总吨位和净吨位计算中的所有容积,不管是否装有绝缘物或类似绝缘物,对金属结构的船舶应量到船壳板内侧或结构的边界板内侧;对其它材料结构的船舶,应量到船壳的外表面或结构的边界内表面。
  2.船体凸出部分的容积,应列入总容积之内。
  3.露天处所的容积,可从总容积中除去。
  第七条 量度和计算
  1.容积计算中所采用的量度应取至厘米、或二十分之一英尺的最近值。
  2.对有关处所的容积应按一般公认的方法计算,并应达到主管机关认可的精确度。
  3.计算应充分详细,以便于核对。
  (译注:本规则第二条5.(5)中说明“……从入口伸至内壁的深度不大于入口处宽度的2倍……”,但附录I图10中右边所绘作为围蔽处所的I,注为l1<2w1,这个注似有错误,应为l1>2w1)。

附则二:           证书

            (国际吨位证书(1969))

  (公章)
  本证书系根据1969年国际船舶吨位丈量公约的规定,经________政府授权,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发给:
  上述公约认可的主管人或机构的正式全名。
  上述公约于19__年___对该政府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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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船  名 |船舶编号或呼号| 船籍港 | 日  期*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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