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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极海洋生物资源养护公约

  四、在保存国收到任何其他缔约方的批准、接受或核准通知时,修正案对该缔约方生效。在该修正案根据本条第三款的规定生效之日起一年内,任何其他缔约方如未向保存国提交此类通知,应被认为已退出本公约。

第 三十一 条



  一、任何缔约方可在任何一年的6月30日退出本公约,但不得晚于当年1月1日以前书面通知保存国,保存国在收到退约通知后,应立即通知其他缔约方。
  二、在收到退约通知副本之后的60天内,其他任何缔约方都可以向保存国提交书面退约通知,在这种情况下,公约将在当年6月30日对提交退约通知的缔约方失效。
  三、委员会的任何成员退约,不影响其依照本公约规定所承担的财政义务。

第 三十二 条



  保存国应通知各缔约方:
  (一)对本公约的签署及批准书、接受书、核准书或加入书的交存;
  (二)本公约及其任何修正案生效的日期。

第 三十三 条


  一、本公约的英文、法文、俄文及西班牙文文本具有同等效力,应存放于澳大利亚政府。该政府应将核正无误的公约副本分送所有签署国和加入国。
  二、本公约应由保存国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一百零二条予以登记。
  一九八○年五月二十日订于堪培拉。

关于仲裁法庭的附件

  一、第二十五条第三款中所提及的仲裁法庭,应由按下述方式指派的三名仲裁员组成:
  (一)提起仲裁程序的一方应将一名仲裁员的姓名通知另一方,另一方则应在收到通知之后40天内将第二名仲裁员的姓名通知提起仲裁程序一方。在指派第二名仲裁员后60天内,当事方应指派第三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不应是任何当事方的国民,也不应与前两名仲裁员的任何一位同国籍。仲裁法庭将由第三名仲裁员主持。
  (二)如果未能在上述规定的时间内指派第二名仲裁员,或者当事方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就第三名仲裁员的指派达成协议,该仲裁员可以应任何一方的要求,由常设仲裁法庭秘书长从不具有公约缔约国国籍的、具有国际名望的人员中选派。
  二、仲裁法庭应决定其所在地,并通过其议事规则。
  三、仲裁法庭裁决由其成员多数作出,其成员不得投弃权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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