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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澳大利亚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

  二、涉及采用强制措施或者没收犯罪所得的协助请求的辅助文件和材料,应当由请求方主管机关签署、盖章或者证明。
  三、协助请求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请求的目的以及对所需协助的描述;
  (二)请求涉及的侦查、起诉或者诉讼的主管机关的名称;
  (三)对犯罪性质的描述,包括对相关法律的说明;
  (四)对被指控构成犯罪的作为、不作为或者事实的描述;
  (五)请求方希望遵循的特别程序或者要求的细节,包括对请求方证据可接受性要求的说明;
  (六)需要时,保密的要求及其理由;以及
  (七)希望请求得以执行的期限。
  四、在必要的范围内和可能的情况下,协助请求还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请求对象或者与执行请求有关的其他人员的身份、国籍和所在地方面的资料;
  (二)关于应邀到请求方作证或者协助侦查的人员有权得到的津贴和费用方面的资料;
  (三)关于需勘验或者检查的场所或者物品的说明;
  (四)关于需搜查的场所和需扣押的财产的说明;
  (五)可能有助于查找、限制或者冻结犯罪工具或者犯罪所得的资料;
  (六)关于需讯问或者询问有关人员的事项的资料,包括需提出的问题;以及
  (七)有助于执行请求的其他资料。
  五、根据本条提出的请求和辅助文件,应当使用请求方文字并附有被请求方文字的译文。
  六、被请求方如果认为请求中的资料不足以使其处理该请求,可以要求提供补充资料。

第六条 请求的执行

  一、被请求方应当按照本国法律迅速执行协助请求。在不违反本国法律的情况下,被请求方可以按照请求方要求的方式执行协助请求。
  二、如果请求涉及转递文件或者记录,被请求方可以转递经证明的副本或者影印件;但在请求方明示要求转递原件的情况下,被请求方应当尽可能满足此项要求。
  三、在可能且不违反各自法律的范围内,双方可以在具体情况下商定使用视频会议获取证人证言。
  四、被请求方一旦知道存在可能使执行请求严重拖延的情形,应当迅速通知请求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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