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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和法兰西共和国全国工业产权局关于解决中法工业产权贸易争议的议定书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和法兰西共和国全国
工业产权局关于解决中法工业产权贸易争议的议定书
(1980年5月13日于北京签订)


  为了迅速解决在解释或执行包含发明、技术诀窍,商标或外观设计条款的贸易合同中产生的争议,以利促进中国和法国之间经济、贸易和技术关系的发展,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和法国全国工业产权局达成如下协议并制定仲裁条款格式,由协议双方分别向中国和法国的有关个人、企业和其他单位推荐,自愿采用。
  一、一切上述性质的争议,首先由合同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二、如无效,争议可提请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和法国全国工业产权局指定人数相等的人员组成的调解委员会联合调解。
  三、一切不能在上述建议的范围内解决的争议,可按附后的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和法国全国工业产权局共同拟订并建议订入合同中的五种仲裁条款的任何一种进行仲裁。
  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本协定于1980年5月13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法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附件
仲裁条款格式

  1.在法国常设机构仲裁的条款
  “一切在解释或执行本合同中产生的争议,将由各方友好协商解决,或提请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和法国全国工业产权局联合调解;如无效,争议应由巴黎工商会根据该会推荐并经各方当事人同意的仲裁程序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都有约束力”
  2.在中国常设机构仲裁的条款
  A“一切在解释或执行本合同中产生的争议,将由各方友好协商解决,提请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和法国全国工业产权局联合调解;如无效,争议应提交北京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委员会仲裁程序暂行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都有约束力。”
  3.在被诉人所在国仲裁的条款
  “一切在解释或执行本合同中产生的争议,将由各方友好协商解决,或提请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和法国全国工业产权局联合调解;如无效,争议应提交仲裁。
  仲裁在被诉人所在国进行。
  在中国,争议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委员会仲裁程序暂行规则进行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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