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可同意担任或参加其他旨在促进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协定的行政工作;
(4)鼓励缔结旨在促进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协定;
(5)对请求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技术援助的国家给予合作;
(6)收集和传播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情报,从事并促进这方面的研究,并公布这些研究的成果;
(7)提供促进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服务,并适当办理这方面的注册并公布有关注册的资料;
(8)采取其他适当的行动。
第五条 成员资格
(1)凡属第二条(7)款所规定的任何联盟的成员国都可以参加本组织。
(2)没有参加任何联盟的国家,具备以下条件者,也可以参加本组织:
①联合国、联合国专门机构、国际原子能组织成员或国际法院成员,或
②应大会的邀请参加本公约的国家。
第六条 大会
(1)①大会由参加本公约的各联盟成员国组成。
②每一个国家政府应有一名代表,可辅以副代表、顾问和专家。
③各代表团的开支应由派遣国政府负担。
(2)大会的职责:
①根据协调委员会提名,任命总干事;
②审核并批准总干事关于本组织的报告,并给其一切必要的指示;
③审核并批准协调委员会的报告及活动,并给其指示;
④通过各联盟共同的三年开支预算;
⑤批准总干事提出的关于第四条(3)款所指的国际协定的行政管理措施;
⑥通过本组织的财务条例;
⑦参照联合国的惯例,决定秘书处的工作语言;
⑧邀请第五条(3)款②所指的国家参加本公约;
⑨决定那些没有参加本组织的国家和那些政府间和非政府性的国际组织可派观察员参加会议;
⑩行使其它合于会公约的适当职权。
(3)①每一个国家,无论其是一个或几个联盟的成员,在大会中应有一票表决权。
②大会成员国的半数构成法定人数。
③尽管有②小段的规定,如遇出席会议的国家数目不够半数,但相当于或多于大会成员国的三分之一时,大会可以作出决议,但是,除关于其本身程序的决议外,所有这些决议只有符合下列条件才能生效:国际局应将这些决议草案通知未出席的大会成员国,并应请它们在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表示投什么票或弃权。如在上述期限届满时,已这样表示投什么票或弃权的国家数目达到会议法定人数所缺少的数目,这些决议只要同时也取得了规定的多数票,即应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