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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航空研究院和法国国家航空航天研究院航空科学和技术合作议定书

  在相互了解的基础上,双方对两院的进一步合作充分地交换了意见,并于一九八五年一月二十九日签署了合作议定书和确定了一九八五年的合作计划。
  双方同意,法国国家航空航天研究院和中国航空研究院联合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将于一九八五年九月在北京举行。
  双方将在这次会上审议合作情况,并讨论和确定一九八六年的合作计划。
  中国航空研究院和法国国家航空航天研究院(以下简称双方),根据一九七八年一月二十一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法兰西共和国政府科学技术协定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双方同意在平等、互惠、互利的基础上,在航空科学和技术研究领域进行合作。
  第二条 双方同意合作包括本议定书附录Ⅰ中列出的形式。附录Ⅰ为本议定书的一个组成部分。
  第三条 双方同意合作涉及的准确课题,即本议定书附录Ⅱ中的题目。附录Ⅱ是本议定书的一个组成部分。
  第四条 自本议定书生效之日起六十天内成立中国航空研究院和法国国家航空航天研究院的联合委员会。联合委员会负责协调和检查按照本议定书的范围进行的合作事宜。
  联合委员会可对本议定书提出附加的条文,特别是附录Ⅰ和Ⅱ将通过附加的条文来修改。附加条文自双方当局最后批准之日起生效。
  联合委员会由每方的一名首席代表组成,必要时可由一到两名专家作为联合委员会成员参加联合委员会的会议。联合委员会会议每年轮流在北京和巴黎举行,会议主席由接待方担任。每次会议结束时,由双方写出报告。
  第五条 按本议定书指派执行合作任务的人员必须遵守接待方国家的法律和规章。
  第六条 
  一、双方之间的合作以各方的现有预算来源,特别是在一九七八年一月二十一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法兰西共和国政府之间的科学技术协定的范围内拨出的经费来源为条件。
  二、派遣方负担其专家的往返国际旅费,接待方按各自国家的生活标准和根据可行的组织安排负担上述专家在接待方国内的食、宿费及交通费。这也适用于接待方安排的派遣方人员的出差费用。
  三、派遣方负担在所有合作范围以外进行的活动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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