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鼓励在文物领域进行合作,就保护和修复手稿交流经验。
第十条
双方鼓励在儿童文化领域进行合作,交流经验,相互邀请对方参加该领域的艺术节及相关活动。
第十一条
双方互相邀请参加在对方国家举办的图书展览。
第十二条
双方在戏剧艺术方面交流经验,共同创建戏剧工作室。
第十三条
双方鼓励参加对方国家举办的戏剧艺术节和类似的活动。
第十四条
双方鼓励互办文化周,具体细节通过官方途径商定。
二、新闻
第十五条
双方鼓励派新闻记者代表团访问,考察两国在各个领域取得的成就。
第十六条
双方致力于为两国通讯社、新闻办事处和官方信息中心提供工作便利。
第十七条
双方鼓励互换各种期刊和新闻资料,交换方式和条件由双方有关机构确定。
第十八条
双方互为新闻、电视代表团到对方国采访新闻事件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十九条
双方互换两国的广播、电视和民间音乐节目。
三、教育
第二十条
双方致力于互换资料和研究成果,特别是有关教育研究、教学技巧、师资培养计划、规划和统计的材料;互换两国发行的各种教育出版物;互换有关科学博物馆、成人教育、扫盲和特殊群体教育的资料和出版物。交换物应统一使用一种语言。
第二十一条
双方鼓励参加在对方国举办的座谈会、会议、研讨会和联合培训班,旨在研究教育中出现的现象和问题并制定适当的解决方法。
第二十二条
双方致力于发展教育领域内的关系,互派普通教育、特殊教育、成人教育、扫盲教育、特殊群体教育,以及图书馆、心理和社会服务领域的专业人员和负责人进行访问,为期一周,考察对方在教育领域取得的成就。具体细节通过官方途径商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