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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科威特国政府文化协定2007--2010年执行计划

  第二十三条
  双方鼓励在本国的教学大纲中适当列入部分介绍对方国家历史、文明和文化的内容。
  第二十四条
  双方鼓励两国教科文组织委员会开展合作,共同协调和协商,并交换资料、经验和文献。
  第二十五条
  双方鼓励在2名指导员陪同下开展学生互访,尤其是隶属两国教科文组织学校中的学生,以加强青年间的合作,考察对方学生的活动和计划。访问时间和具体细节通过官方途径商定。
  第二十六条
  双方鼓励参加国际教科书展览、儿童绘画展览,尤其是有关特殊群体的展览。

四、高等教育与科研

  第二十七条
  双方鼓励互换有关职业教育的资料、研究成果和期刊。
  第二十八条
  双方致力于开展两国大学间的学生文化艺术活动。
  第二十九条
  双方鼓励两国高等院校的教授、专家及学者进行互访,用英语讲学和进行学术交流。具体细节通过官方途径商定。
  第三十条
  双方鼓励两国高等院校间开展学术合作。具体细节通过官方途径商定。
  第三十一条
  双方在艺术、戏剧、造型艺术、民间艺术和音乐等领域互办大学生文化周和联谊会。
  第三十二条
  双方互换有关手工艺、文物、博物馆、环境保护、社会服务及发明创造的资料和出版物。
  第三十三条
  中方向科方提供5人/年中国政府奖学金名额(即每年在华享受中国政府奖学金的科威特学生总数不超过5人),学习专业由双方另行商定。科方向中方提供3名/年在科威特大学文学院学习的奖学金名额。具体细节通过官方途径另行商定。
  第三十四条
  双方努力加强科威特大学与中国各大学在互换各自发行的图书和出版物领域的合作。
  第三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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