②该地区的海洋扩散特性,以评价卷流与水面相互作用的潜在影响;
③现有的导航手段。
(二)指定的永久性焚烧区的座标应广为散发并提交该“机构”。
第九条 通知
缔约国应遵守各方协商通过的通知程序。
附件二
为了第六条第(一)款第1项的目的,需对下列物质和材料特别加以注意:
(一)含有大量下列物质的废物:
砷及其化合物;
铅及其化合物;
铜及其化合物;
锌及其化合物;
有机硅化合物;
氰化物;
氟化物;
未列入附件一的杀虫剂及其副产品。
(二)在颁发倾倒大量酸和碱的许可证时,应考虑到这些废物中可能含有第(一)款所列的物质以及下列其他物质:
1.铍及其化合物;
2.铬及其化合物;
3.镍及其化合物;
4.钒及其化合物;
(三)容易沉于海底,可能对捕鱼或航行造成严重障碍的容器,废金属及其他笨重的废物。
(四)未列入附件一的放射性废物或其他放射性物质,在发给倾倒这些物质的许可证时,缔约国应充分考虑这一领域的国际主管机构(目前是国际原子能机构)的建议。
(五)在为焚烧本附件所列物质和材料颁发特别许可证时,缔约国应适用附件一的附录所载“海上焚烧废物及其他物质管理条例”并充分考虑各缔约国协商通过的“海上焚烧废物及其他物质管理技术指南”并达到这些条例和指南的规定。①
①此附加款作为一个修正案于1979年召开的第三次缔约国协商会议通过。此修正案于1979年3月11日生效。
(六)尽管是无毒性的物质,也可以因倾倒量过大而变得有害,或是易于严重损害娱乐设施的物质。②
②此附加款作为一个修正案于1980年召开的第五次缔约国协商会议通过。此修正案于1981年3月11日生效。
附件三
考虑到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在为签发海上倾倒物质许可证制订标准时,需要考虑的规定包括:
(一)物质的特性及成分
1.考虑到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在为签发海上倾倒物质许可证制订标准时,需要考虑的规定包括:
(一)物质的特性及成分
1.倾倒物质的总量及平均成分(例如每年的);
2.形态,例如:固体、污泥、液体或气体;
3.性质:物理的(例如:可溶性与比重),化学与生物化学的(例如:需氧量、营养物)以及生物学的(例如:病毒、细菌、酵母寄生虫的存在);
4.毒性;
5.持续性:物理的、化学的及生物学的;
6.在生物物质或沉积物中的积累及生物变化;
7.对物理、化学、生物化学变化的敏感性及其在水中与其他溶解了的有机物和无机物的相互作用;
8.导致某些资源(鱼、贝类等)销售量减少的污染或其他变化的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