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双方各自指定的主管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俄罗斯联邦方面:俄罗斯联邦民防、紧急情况和消除自然灾害后果部。
二、在指定新主管机关时,双方将通过外交渠道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第三条
联合委员会
一、为落实本协定,双方主管机关将根据本协定成立预防和消除紧急情况合作联合委员会,确定其人员组成、职责范围和工作程序。
二、联合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
(一)安排有关落实本协定的工作;
(二)制定年度工作计划;
(三)确定双方主管机关发生紧急情况时相互协作的程序;
(四)对双方救援能力的资料进行收集和归纳;
(五)确定与提供救援有关的相互结算办法;
(六)在落实本协定的过程中,就双方国内法的使用提出建议;
(七)协调和鼓励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省级行政单位与俄罗斯联邦边境主体之间开展预防和消除紧急情况的边境合作。
三、必要时,联合委员会可以成立分委会并吸收专家解决有关问题。
第四条
双方组织和机构间的合作
双方从事预防和消除紧急情况领域工作的国家机关、机构和组织在其职权范围内,经双方主管机关协商一致后可参与落实本协定的工作。
第五条
合作方式
在本协定框架内开展如下合作:
一、对危险的人为、生态过程及自然现象进行监控:
二、在预测和评估紧急情况发生的可能性及其对环境和居民构成的潜在威胁方面交流信息;
三、就组织培训群众在紧急情况来临时采取行动,包括如何进行自救交流经验;
四、就消除紧急情况提供相互援助;
五、开展互利科技合作,共同计划、制定和实施科研项目;交流科技资料和研究成果;交换信息、刊物、教材和其他资料、录相、照片及技术;组织联合会议、研讨会、工作会议、演习和训练;交换进修生、教师、学者和专家,为对方国家教学机构培训专业人才;
六、保证双方主管机关的相互协作;在配备技术、物资和装备方面提供相互援助;
七、鼓励国家机关、政府和非政府组织、其他法人和自然人间在预防和消除紧急情况领域开展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