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空间物体所造成损害的国际责任公约(中文版)


  2.在本条第一款所谈共同及单独承担责任的所有案件中,对损害的赔偿责任应按前两国过失的程度分摊;若前两国的过失程度无法断定,赔偿应由两国平均分摊。但分摊赔偿责任,不得妨碍第三国向共同及单独负有责任的发射国的任何一国或全体,索取根据本公约的规定应予偿付的全部赔偿的权利。

第五条



  1.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共同发射空间物体时,对所造成的任何损害应共同及单独承担责任。

  2.发射国在赔偿损害后,有权向共同参加发射的其他国家要求补偿。参加共同发射的国家应缔结协定,据所负的共同及个别责任分摊财政义务。但这种协定,不得妨碍受害国向承担共同及个别责任的发射国的任何一国或全体,索取根据本公约的规定应予偿付的全部赔偿的权力。

  3.从其领土或设施上发射空间物体的国家,应视为参加共同发射的国家。

第六条



  1.除本条第二款另有规定外,发射国若证明,全部或部分是因为要求赔偿国,或其所代表的自然人或法人的重大疏忽,或因为它(他)采取行动或不采取行动蓄意造成损害时,该发射国对损害的绝对责任,应依证明的程度予以免除。

  2.发射国如果因为进行不符合国际法,特别是不符合联合国宪章及关于各国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包括月球与其他天体活动所应遵守原则的条约的活动而造成损害,其责任绝不能予以免除。

第七条



  本公约之规定不适用于发射国的空间物体对下列人员所造成的损害:

  (a)该发射国的国民;

  (b)在空间物体从发射至降落的任何阶段内参加操作的、或在空间物体从发射至降落的任何阶段内,应发射国的邀请而留在紧接预定发射或回收区地带的外国国民。

第八条



  1.遭受损害的国家,或遭受损害的任一国家的自然人或法人,可向发射国提出赔偿损害的要求。

  2.若受害的自然人或法人的原籍国未提出赔偿要求,该自然人或法人的所在国可就其所受的损害,向发射国提出赔偿要求。

  3.若永久居民的原籍国或永久居民在其境内遭受损害的国家,均未提出赔偿要求,或均未通知有意提出赔偿要求,永久居民的居住国得就其所受的损害,向发射国提出赔偿要求。

第九条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