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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国际申请请求书

  PCT/PO/101表(续页)(1993年7月)          参见请求书的说明

                第  页

┌──────────────────────────────────────────┐
│续第Ⅲ栏 其他申请人和/或(其他)发明人                       │
├──────────────────────────────────────────┤
│  如果以下各小栏均未使用,请求书中不应包括此页                  │
├─────────────────────┬────────────────────┤
│                     │该人是:                │
│姓名或名称和地址:(姓在前,名在后;法人应 │□申请人                │
│         填写正式全称。地址应包  │□申请人和发明人            │
│         括邮政编码和国名)    │□发明人(如果选择此方格,不必填定以下诸 │
│                     │项)                   │
├───────────┬─────────┴────────────────────┤
│国籍(国家中称):   │居所(国家名称):                      │
├───────────┴──────────────────────────────┤
│该人是对下列国家的申请人:□所有指定国□除美国以外的所有指定国□美国□补充栏中注明的│
│国家                                        │
├─────────────────────┬────────────────────┤
│                     │该人是:                │
│姓名或名称和地址:(姓在前,名在后;法人应 │□申请人                │
│         填写正式全称。地址应包 │□申请人和发明人            │
│         括邮政编码和国名)    │□发明人(如果选择此方格,不必填定以下诸 │
│                     │项)                   │
├───────────┬─────────┴────────────────────┤
│国籍(国家名称):   │居所(国家名称):                      │
├───────────┴──────────────────────────────┤
│该人是对下列国家的申请人:□所有指定国□除美国以外的所有指定国□美国□补充栏中注明的│
│国家                                        │
├─────────────────────┬────────────────────┤
│                     │该人是:                │
│姓名或名称和地址:(姓在前,名在后;法人应 │□申请人                │
│         填写正式全称。地址应包 │□申请人和发明人            │
│         括邮政编码和国名)    │□发明人(如果选择此方格,不必填定以下诸 │
│                     │项)                   │
├───────────┬─────────┴────────────────────┤
│国籍(国家名称):   │居所(国家名称):                      │
├───────────┴──────────────────────────────┤
│该人是对下列国家的申请人:□所有指定国□除美国以外的所有指定国□美国□补充栏中注明的│
│国家                                        │
├─────────────────────┬────────────────────┤
│姓名或名称和地址:(姓在前,名在后;法人应 │该人是:                │
│         填写正式全称。      │□申请人                │
│         地址应包括邮政编码和国名)│□申请人和发明人            │
│                     │□发明人(如果选择此方格,不必填定以下诸 │
│                     │项)                   │
├───────────┬─────────┴────────────────────┤
│国籍(国家名称):   │居所(国家名称):                      │
├───────────┴──────────────────────────────┤
│该人是对下列国家的申请人:□所有指定国□除美国以外的所有指定国□美国□补充栏中注明的│
│国家                                        │
├──────────────────────────────────────────┤
│□其余申请人和/或发明人注明在另一续页中                      │
└──────────────────────────────────────────┘

  PCT/PO/101表(续页)(1993年7月)            参见请求书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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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Ⅳ栏 代理人或共同代表;或通信地址:                       │
├──────────────────────────────────────────┤
│下列人员被委托/已经被委托作为    □代理人   □共同代表            │
│申请人向主管国际单位办理事务的:                          │
├───────────────────────┬──────────────────┤
│                       │电话号码:             │
│姓名和地址:(姓在前,名在后;法人应填写正式全 ├──────────────────┤
│      称。地址应包括邮政编码和国名)   │传真号码;             │
│                       ├──────────────────┤
│                       │电传号码:             │
├───────────────────────┴──────────────────┤
│□如果培养委托/未委托过代理人或共同代表,并把上栏中注明的地址作为通信的专门地址,在│
│此方格作出标记                                   │
├──────────────────────────────────────────┤
│第Ⅴ栏   国家的指定                                │
├──────────────────────────────────────────┤
│按照细则4:9(a)规定指定下列国家或地区(在相应的方格中作出标记,至少选择一项):地区专 │
│利                                         │
│□EP欧洲专利:AT奥地利,BE比利时,CH和LI瑞士和列支敦士登,DE德国,DK丹麦,ES西班牙,│
│       FR法国,GB英国,GR希望,IE爱尔兰,IT意大利,LU卢森堡,MC摩纳哥,NL荷兰│
│       ,PT葡萄牙,SE瑞典,以及任何同时是欧洲专利公约缔约国和PCT缔约国的国家 │
│。                                         │
│□OAOAPI专利:贝宁,布莱基纳.法索,喀麦隆,刚果,科特迪瓦,加蓬,几内亚,马里,毛里│
│       塔尼亚,尼日尔,中非共和国,塞内加尔,乍得,多哥以及任何同时是非洲知识│
│       产权组织缔约国家专利(如果要求得到其他保护或待遇,请在虚线上注明)   │
│                                          │
│□AT 奥地利……………………………………□MN 蒙古………………………………………………│
│□AU 澳大利亚…………………………………□MW 马拉维……………………………………………│
│□BB 巴巴多斯…………………………………□NL 荷兰………………………………………………│
│□BG 保加利亚…………………………………□NO 挪威………………………………………………│
│□BR 巴西………………………………………□NZ 新西兰……………………………………………│
│□BY 白俄罗斯…………………………………□PL 波兰………………………………………………│
│□CA 加拿大……………………………………□PT 葡萄牙……………………………………………│
│□CH和LI瑞士和列支敦士登………………… □RO 罗马尼亚…………………………………………│
│□CZ 捷克共和国………………………………□RU 俄罗斯联邦………………………………………│
│□ED 德国………………………………………□SD 苏丹………………………………………………│
│□DK 丹麦………………………………………□SE 瑞典………………………………………………│
│□ES 西班牙……………………………………□SK 斯洛伐克共和国…………………………………│
│□EI 芬兰………………………………………□UA 乌克兰……………………………………………│
│□GB 英国………………………………………□US 美国………………………………………………│
│□HU 匈牙利……………………………………□VN 越南………………………………………………│
│□JP 日本………………………………………以下各方格用于指定本表公布之后加入PCT的国家( │
│                    国家专利)                  │
│□KP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 │
│□KR 韩国………………………………………□……………………………………………………… │
│□KZ 哈萨克斯坦………………………………□……………………………………………………… │
│□LK 斯里兰卡…………………………………□……………………………………………………… │
│□LU 卢森堡……………………………………□……………………………………………………… │
│□MG 马达加斯加………………………………□……………………………………………………… │
├──────────────────────────────────────────┤
│除上述指定外,申请人还按照细则4.9(b)规定指定……以外,PCT所允许指定的所有国家。  │
│申请人声明;这些补充指定是以确认为条件,并且在自优先权日起15个期限届满前尚未被确认的│
│任何指定应认为被申请人在该期限届满时撤回。(这确认指定,需提交一份包含有关指定的通知 │
│并缴纳指定费和确认费。确认应在上述15个月内送达受理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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